第二階段.從1966年到1978年。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影響,一切規章製度都被視為“管、卡、壓”的反動枷鎖加以批判,統_廢棄不用,當然也就談不上新的電力立法。這使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力立法受到了極大的破壞,而這種不講法規、不講科學的做法反過來又影響了我國電力工業的發展。到1980年,我國年發電童為3006.3億千瓦時,比1965年增加3.4倍,年均增長率為10.5%,發電設備裝機容量為6586.1萬千瓦,比1965年增加3.4倍,年平均增長率為10.3%,這15年電力工業的發展速度顯然要低於前16專電力工業的發展速度。
第三階段:從1978年至今。由於1978年底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的指導思想,以後,國家將電力工業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來抓,促使了電力工業的極大發展。這十幾年間,電力工業每年均以10%以上的增長速度高速發展,特別是1984年實行集資辦電以來,電力工業的發展速度更快。從1988年起,連續6年新增裝機超過1200萬千瓦,已形成一個完整的,初步現代化的電力工業體係。到1993年止,我國發電裝機已達1.8億千瓦,年發電量達8150億千瓦時,列世界第4位。我國電力工業取得的巨大成就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與我國電力工業的高速發展和國家重視法製建設相適應,我國電力立法也有很大的發展。在這期間,國務院和電力主管部門製定了大量的電力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它們是:
1.在電力開發建設方麵有:《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國務院關於能源交通建設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同地方分成和製止地方加征這項基金的通知》、《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電力規劃的若幹意見》、《電力、煤炭工業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的規定》、《水利電力即電力工業建設前期工作項目經理責任製試行條例》、《關於簽訂大中型發電設備主機訂貨合同的補充規定》、《火電建設項目前期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規。這些關於電力開發原則、辦法、基金籌措和建設審批程序等法規的製定,促進了電力工業的開發建設,使電力工業有了很快的發展。
2.在電力生產方麵有:《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業安全規程》、《電力工業技術管理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發電廠檢修規程》、《電力係統電壓和無功電力管理條例》、《水利電力部門電測、熱工計量儀表裝置檢定、管理的規定》、《全民所有製電力企業轉換經營機製實施辦法》等。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逐步改變了以往那種以行政手段管電的模式,促使電力生產更加科學、穩定和安,全。
3.在電力供應方麵有:《全國供電規則》(重新修訂)、《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條例》、《關手電力統一分配確保重點企業用電的暫行規定》、《關於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幹暫行管理辦法》、《節約能源暫行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幹規定》、《國防軍工用電管理辦法》、《電能計量裝置管理規程》等。這些法規的實施,為保障供電部門的正常工作,做好計劃用電、安全用電,充分發揮電能的有效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4.在農電管理方麵有:《關於加強農電管理機構的通知》、《鄉電管站管理方法》、《農村輸變電工程基本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材電氣化標準》等。這些法規的實施對於農村電氣體的改變農村麵貌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
5.在電力設施保護方麵有:《電為設施保護條例》、《關於嚴禁竊電的通知》、《關於嚴禁在容村安裝電網的通告》等。這些法規的頒布、實施對於保護電力設_和維護電力企業的正常生產和自身權益發揮了重粟作用。
另外,在其他方麵還有像《水利電力優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獎勵條例》等有關科研、教育、勞動人事工資方麵的一些法規。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於電力行業的科學研究、教育培訓、勞動人事管理等方麵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當翁,在電力立法史上最值得一輯的事情,甚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發展史上也值得大書特書的件事情,就是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電力法》的製訂頒布對於電力法製建設的意義十分重大,它不僅標誌著我國電力工業有了基本法,而且更重要的在於《電力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力工業法律,它結束了我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電力工業法律的局麵。在《電力法》頒布之前,由於我們還沒有一部電力工業法律,從而使許多重要問題無法可依,而且那時我們的一些電力法規嚴格來說不是“法規”,而是“規章”,因為在那時生效的幾百件電力工業方麵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文件中,隻有兩個文件(《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證條例》)是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其餘的都是電力主管機關製定的規章甚至是規範性文件。由於頒發等級低,一方麵是電力法規的法律效力不高,許多問題難以解決;另一方麵有時各部門的規定又相互矛盾,使具體執行者難以處理。這樣的立法現狀顯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電力工業的高速發展的需要是不相適應的。因此《電力法》的頒布結束了電力工業沒有自己的行業法律的局麵。
同時,《電力法》作為電力工業的基本法,《電力法》的頒布也必須將為電力工業的其他法律的製定帶好頭。今後,隨著形勢的進一步發展電力工業的其他法律也將陸續製定,如:《電力投資法》、《電力開發與建設法》、《電網調度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法》、《電價法》、《電力設施保護法》、《農電法》、《節能法》等各種法律。今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逐步建立和法製建設的進一步加強,電力行為也將逐步建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為中心,以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電力工業的其他法律和國務院頒發的電力行政法規為基礎,以電力主管機關頒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權力機構製定的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完整電力法規體係,形成不同等級、不同層次、內容完備、界限明確、結構合理、組織嚴密的統一協調的法規群體,到那時,電力工業的高速發展就有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