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電力法律規範(一)(2 / 3)

2.從主體上看,電力法的主體要比民法、行政法的主體的範圍廣泛。電力法律關係主體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電力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實體,以及電力組織的處、科、室等職能機構和車間、班組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有公民。電力法主體的範圍不僅廣泛,而且電力法主體往往是以各種各樣的“組織”為中心,一般情況下,電力法律關係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是組織,因此電力法對各種各樣的“組織”的規定較多,而民法則是以公民為中心。

3.從調整的方法來看,電力法所采取的調整方法較多。在電力法的實施過程中,電力法是運用隸屬命令和平等協商相結合的方法來調整各種各樣的經濟關係,而民法則隻采用平等協商的方法進行調整,行政法則隻采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進行調整。從電力法的實施保證來看,電力法的調整方法不僅有懲罰,而且有獎勵,而民法一般不采用獎勵的方法。就懲罰而言,電力法所采取的是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結合的方法,這與民事製裁、行政製裁及刑事製裁顯然不同。

4.從處理程序上看,電力糾紛的解決一般要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的仲裁,當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民事糾紛就沒有主管部門處理的程序。

5.從電力法的構成上看。電力法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特征。電力法中既有實體法律規範又有程序法律規範,它既規定了電力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規定了實現這些權利和義務所應遵循的程序,以及違反電力法規而追究責任或解決糾紛時所應遵循的程序。而民法、行政法等則往往隻規定實體法律規範,其程序法律規範則放在相應的程序法中去規定。

雖然電力法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有很大的區別,但不可否認的是,電力法同時也與這些法律有著密切的聯係,如:電力法中的許多概念像“法人”、“所有權”等和民法是共同使用的;電力法律關係中也包含有許多行政管理關係;對違反電力法規的製裁,不僅要采取經濟的、行政的製裁,同時還要采用刑事製裁的方法。由此可見,電力法與民法、行政法、刑法還是有聯係的,因此,我們在分析電力法的特征時,不僅要看到它與其他法律的區別,同時還應看到它與其他法律的聯係。隻有全麵地考察電力法與其他法律關係,我們才能準確地理解電力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電力立法的發展

我國的電力立法是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而發展的,自從1879年黃浦江畔亮起第一盞電燈,1882年英國人在上海開辦我國第一個商用發電廠以來,我國的電力工業如同我國的近、現代史一樣經曆了一條不平凡的發展道路。

一、新中國成立前,我國電力工業的發展與立法

從1882年開始到1911年,是我國電力工業的創始時期。這一時期正好是帝國主義資本大量輸出、進行經濟擴張和我國民族工業剛剛進步發展的時期,因此在這期間帝國主義在中國開辦經營的電力企業其實力要超過我國民族資本開辦經營的電力企業。如1911年底,我國發電生產能力總共為2.7萬千瓦,其中帝國主義投資經營的約為1.5萬千瓦,我國民族資本經營的約為1.2萬千瓦。因此在這期間我國的電力企業主要適用國外的有關電力的法律規定,清政府沒有也不可能製定管理電業的統一法規。

1911年辛亥革命後,我國的電力工業特別是民族資本經營的電業在1911-1937年有一定的發展。但從1937年起,由於抗日戰爭和國民黨的全麵內戰的影響,使我國電力工業的發展受到很大阻礙,到1949年,經過近70年的發展,舊中國的電業也僅有發電設備容量185萬千瓦,年發電量為43億千瓦時,居世界第25位。

從1911年起,由於中華民國這一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建立和民族資產階級的興起,曆屆政府才開始重視電力工業的發展,製定了一些電力法規。如北洋政府曾公布過一部《電業法》。1928年以後,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也先後製定了一係列電力法規。其中,在電力行政管理方麵有:《電氣事業條例》、《電氣事業注冊規則》、《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電氣事業取締規則》、《電氣事業法人處理竊電規則》、《加強處理竊電辦法》等法規;在工程技術管理方麵有:《電氣事業電壓周率標準規則》、《電氣事業控製設備裝置規則》等法規。

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由於各種反對勢力之間矛盾重重,上述法規並不能得以有效的實施,隻是有關工程技術管理方麵的法規,在當時對於電力工業的管理和保證電力生產的安全運行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電力工業的發展與立法

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全體電力職工的辛勤努力下,我國電力工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電力立法也隨之有了很大的發展。這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9年到1965年,在這一段時間內,我國電力工業發展較快。到1965年,年發電量達到了676億千瓦.時,是1949年的14.7倍,年平均增長率為18.8%;發電設備裝機容量為507萬千瓦,是1949年的7.1倍,年增長率為14.8%,我國的發電量和設備裝機容量等經濟指標在世界的排名由1949年的25位上升到1965年的第9位。而在這一時期,黨和政府對電力立法也十分重視,先後製定了《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暫行規定》、《全國供電規則》、《用電監察條例》、《關於電力工業生產企業經濟責任製條例(草案)》、《關於加強電力工業生產企業經濟管理“基本功”工作的規定(草案)》等法規和規章。據統計,在這期間,國務院和電力主管機關製定有關電力工業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共達400餘件,現在仍然有效的有200餘件。說明在建國初期,黨和政府對電力立法是十分重視的。雖然那時我們依法辦電、管電的指導思想還是很明確,也不可能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電力法規體係,但當時製定的這些電力法規還是對新中國電力工業的高速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