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另外,對不服原審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者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當事人提出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二年內提出。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再審案件的審理根據原審程序進行,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或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四)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人民法院可以用
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特殊類型案件適用的一種審判程序。所謂特殊類型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訴訟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無主財產案件等)。這些案件不屬於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而是確定某種權利狀態的有無或者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應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采用一審終審製。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案件由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五)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它是民事訴訟的最後程序。
執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②執行根據必須具有給付內容;③執行必須以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為前提。法律文書生效後,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自動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
第三節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製度。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
2.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訴訟是向法院提起,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訴訟製度。
二、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則
行政訴訟法是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
行政訴訟法是行政法的程序法,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有很大的區別,相比之下,行政訴訟法具有以下四個主要的基本原則:①不適用調解原則。②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③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④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還有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製的原則;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辯論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等。
三、訴訟參加人
(一)原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二)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做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四、行政訴訟程序
(一)起訴與受理
1.起訴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案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程序。
原告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經過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首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③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與判決
1.第一審程序。
行政訴訟的審理也要經過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判決三個階段,在訴訟期間除下列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①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③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①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②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④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另外,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2.第二審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兩審終審製。
當事人不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議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麵審理。
經上訴法院宣判或送達了判決文書,當事人則不能再行上訴,這種判決、裁定是終審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