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訴訟法(2 / 3)

2.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抗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

(1)上訴和抗訴。

上訴是指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裁判,依法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上訴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判。另外,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請求後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算。

(2)對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麵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的限製。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②原判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③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麵廣且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3.死刑複核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別程序。死刑複核程序隻適用於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它即不同於第二審程序,也不同於審判監督程序。其任務是對報請、核準死刑的案件進行全麵審查,糾正不當的或錯誤的死刑判決,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保障嚴格控製死刑和準確適用死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案件外,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貪汙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判處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同意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予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依法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4.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是: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②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法院;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其他上級人民檢察院。另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執行

刑事訴訟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機關及法律授權的組織,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付諸實施的訴訟活動。

它是刑事訴訟的最後階段,隻有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付諸實施,刑事訴訟的任務才能徹底實現。

第二節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民事訴訟法是指規定民事訴訟程序,調整民事訴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製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訴訟的十四項基本原則:①國家司法主權原則;②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且獨立進行審判原則;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④公民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⑤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原則;⑥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的原則;⑦合議、回避原則;⑧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⑨辯論原則;⑩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則;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原則;社會支持起訴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則;民族自治原則。

三、民事訴訟程序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程序由起訴而引起,起訴指的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起訴狀應記明以下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起訴並對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①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②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麵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③依照法律規定,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④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⑤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⑥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⑦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起訴,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就第一審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以前,由於上訴人上訴,對案件進行的審理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製。

第二審程序,是由當事人的上訴開始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再次審理。上訴的提出應符合法定期限和程序。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均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算。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後,應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從收到之日起應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送達上訴人,並將上訴狀、答辯狀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