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 訴訟法(1 / 3)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本次的學習,掌握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概念,了解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了解並掌握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

訴訟俗稱“打官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案件的活動。訴訟法是指關於訴訟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相對於實體法而言,訴訟法是程序法,其任務是從訴訟程序方麵保證實體法的實現。根據訴訟案件的性質不同,訴訟可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訴訟法也就分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第一節刑事訴訟法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所進行的活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製訂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麵:(1)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2)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3)維護社會主義法製,保護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①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原則;②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原則;③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④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⑤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的原則;⑥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⑦公民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⑧兩審終審製原則;⑨審判公開的原則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⑩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原則。

三、刑事訴訟程序

(一)立案

立案是公檢法機關對立案材料依法審查並決定是否作為

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立案材料包括公檢法機關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和自首等材料。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立案材料、審查立案材料、審查後的處理三個階段。,

1.接受立案材料。公檢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2.進行立案審查。即公檢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並通過一般調查初步核實或補充立案材料,主要是審查立案範圍和立案條件。

3.審查後的處理。經過立案審查,公檢法機關對屬於自己管轄的,同時具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兩個立案條件的,就應立案。不具備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

(二)偵查

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有關的強製性措施。偵查的任務主要是查證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人。

實施偵查行為除采取強製措施外,還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進行通緝。偵查人員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具體要求和方法實施偵查行為,以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並保障偵查所得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的處理方式有兩種:移送起訴和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處理方式有三種:提起公訴、不起訴或撤銷案件。

(三)起訴

我國刑事訴訟的起訴形式有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提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自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活動。在這裏主要介紹有關公訴的知識。

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提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1.審查起訴。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以下事項:①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②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③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範圍的;④有無附帶民事訴訟;⑤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且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並以二次為限。

2.起訴。

起訴即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製作起訴書,作為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審判的依據。

3.不起訴。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決定不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不起訴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四)審判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其主要任務是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並決定是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審判組織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庭組織形式。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進行獨任審判。

1.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時應當采取的方式、方法和遵循的活動順序。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審理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三個過程:

第一,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方法是閱卷。

第二,開庭前的審判準備。包括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前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

第三,開庭審判。開庭審判是人民法院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通過質證和辯論,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開庭審判分五個階段: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法定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人民法院必須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進行處理。首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其次,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審理自訴案件的開庭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

(3)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程序中的基層人民法院,在審判輕微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審判程序。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第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二,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第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簡易程序具有簡便易行的特點,表現在:第一,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第二,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第三,開庭程序不受前述第一審程序的限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