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民事權利
一、民亊權利的概念及其種類
民事權利,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所享有的具體權益。它是民法賦予公民、法人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實施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章的規定,民事權利可分為四大類,即: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
二、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有權是一項最重要的民事權利,它是所有製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
財產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①在財產所有權關係中,財產所有權的享有者即所有人是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所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是不特定的;②財產所有權是一種支配權,所有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或控製其財產,從而獲得物質利益,滿足其需求;③財產所有權具有獨占性,同一項財產上隻能設立一個所有權,不得同時並存兩個所有權。
(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有原始取得和取得兩種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①生產勞動;②收取信息;③沒收財產;④接收無主財產;⑤添附等。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始所有人那裏取得財產所有權。主要方式有:買賣、繼承、受贈和其他合法根據等。
財產所有權的消滅是指財產所有權人基於某種法律事實而喪失其財產所有權。一般來說,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①所有權主體的消滅;②所有權客體的消滅;
③所有權的轉讓;④所有權的拋棄;⑤司法機關依據法律程序強製所有人轉移所有權等。
(三)財產共有
財產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財產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預先確定的財產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形式。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享受權利和分擔義務,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應該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對整個共有物的處分,應有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所有A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和其他權利的行使,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且有平等的決定權。共同共有多發生在共有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身份關係的情況下,如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等。在共同共有關係中,不能劃分出哪個人享有多少份額,隻有在共有關係消滅時,才能確定共有人各自應得的份額。
(四)財產所有權的保護
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是指財產所有權被侵害或妨礙時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從而保障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製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①請求確認財產;②請求返還原物;③請求恢複原狀;④要求停止侵害;⑤請求排除妨礙;⑥請求賠償損失。
(五)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某些法定範圍內的處分的權利。它是由財產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又稱為財產用益權,在一般情況下隻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它包括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國有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承包經營權、采礦權、宅基地使用權、相鄰權等。
三、債權
(一)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二)債的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是指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債的發生根據有五種,從而產生五種不同的債。
1.合同之債。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之債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是最常見、最重要的債,其基本特點在於它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則下設立的,因此在法律上往往稱為任意債。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合同。
2.侵權行為之債。
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的行為。不法侵權人的違法行為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因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就是侵權行為之債,受害人成為債權人,侵害人成為債務人,受害人有權按法律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3.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害而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按此規定,受益的人負有返還食不當得利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追償的權利,這種因不當得利發生的債稱之為不當得利之債。
4.無因管理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