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①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②有損害事實存在;③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④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由此可見一般民事責任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複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賠償損失;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複名譽;⑩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既可單獨適用,也可合並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四、民亊責任的種類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可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兩大類。
(一)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又稱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四種承擔方式:①繼續履行,是指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根據對方的請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義務繼續按照要求履行;②采取補救措施,是指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一方為使合同的履行符合約定的條件或者為避免減少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而采取的各種措施;③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因違反合同而造成另一方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最重要的一種責任形式;④支付違約金,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方式。
(二)侵權的民事責任
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非法侵害公民、法人的民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和特殊權的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致的,我國《民法通則》對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規定了四種:①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民事責任;②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③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④侵害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的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不需要具備一般民事責任的全部要件,但由於法律上的特別規定,仍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的一種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責任;②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③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④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⑤公共場所施工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⑥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⑦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六節訴訟時效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製度。由於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即消滅,所以訴訟時效實質上就是消滅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是指民法上統一規定的,適用於沒有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單行法規特別規定的隻運用於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又如,我國鐵路、水運以及客運法規規定的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80天等。
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就屬於最長訴訟時效。即使權利人不知道蒼己的權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隻在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期限內予以保護。
三、訴訟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後,權利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把法定時效期間予以延長的製度,由於現實生活是複雜的,盡管法律規定了阻礙時效完成的種種事實,往往仍會有一些不屬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的情況,使權利人未能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而導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用1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延長,實質上是對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事由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