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三章 民法(二)(2 / 3)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一方叫管理人;其事務受人管理的一方稱為本人或受益人。按《民法通則》規定,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

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也能夠在與該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受遺贈人有權請求遺囑執行人交付受遺贈的財產,遺囑執行人負有向受遺贈人移交遺贈財產的義務。

四、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對智力勞動成果權的統稱。是指民事主體對其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②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③知識產權須經法律直接確認;④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⑤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⑥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一般來說,知識產權可分為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兩大類。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把知識產權分了六種類型,即: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並受法律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製,作者永久享有。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的職務作品其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

(三)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專利主管機關依照專利法授予專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其繼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對該專利製造、使用或銷售的專有權和專用權。專利權除了具有知識產權的共同特征外,還有獨占性、公開性和由專利局依法授予等三個特征。

專利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四)商標權

商標是商品的標記,通常由文字、圖形或文字和圖形的組合構成。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自然人或法人對其商標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並經主管部門核準注冊。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要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申請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的,還有6個月的寬限期,如果在寬限期內仍未提出,則注銷注冊商標。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注冊商標可以轉讓,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五、人身權

(一)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並且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緊密聯係,不可分離;②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③人身權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權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凡是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和社會組織,都享有具體的人格權,並根據其自身狀況享有一定的

身份權。就公民而言,其身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是與人身俱來的,一律平等,並且隻需有出生和生命延續這一法律事實便可取得,而不需民事主體實施某種行為。身份權是基於一定的身份事實而產生的,依法取得後,要以身份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才能享有這種身份權,如果該身份事實消滅,則其特定的身份權也隨之消滅。

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自由權等。身份權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監護權、親權、配偶權和親屬權等。

第五節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它除了具有與其他法律責任所共同具有的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征:①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②民事責任是違約或違法的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③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④其範圍與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大小相適應,一般具有補償和恢複原狀的性質。

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種。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其主觀上有過錯為前提,否則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的、普遍的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按照法律規定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特殊原則。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時,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應做到合情、合法、公平合理,這是對前兩個原則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