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掌握民法、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概念,了解民法的調整對象及其基本原則、代理的特征及其種類、訴訟時效的概念及其主要規定,理解並掌握民事主體的種類、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及其有效條件、民事權利的分類、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規範的效力所涉及的範圍。我國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國法律體係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其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謂“平等主體”,是指當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獨立活動的人格,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誌上是獨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誌的支配。盡管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著行政隸屬關係,尊卑血親關係或者在經濟實力上存在著差別,但是他們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隻能平等地享受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
財產關係,是指人們在占有、支配、交換和分配物質財富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財產的占有和支配是同財產的所有關係、占有使用關係相關聯的,反映靜態的財產關係,體現在民法中就是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承包權、相鄰權、知識產權等。財產的交換和分配是同財產的流轉關係相聯係的,反映動態的財產關係,體現在民法中就是債權和繼承權等。
人身關係,是指基於一定人的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不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在法律上,它表現為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監護權和知識產權等。人身關係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衡量,不能作為商品轉讓,它具有人身屬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它雖然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但與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有著密切的聯係。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動所應該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麵:
1.當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這是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則,它要求在各個民事主體之間,不論在財產上、所有製性質上是否存在著區別,但在橫向的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必須尊重對方的獨立地位,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服從自己的意誌,民事主體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原則是平等原則的具體化,是平等原則的體現和保證。自願是指對民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民事關係內容的確定必須由當事人獨立自主地決定,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誌,不受他人的強製命令或脅迫。公平是指民事活動要公平合理,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機會要均等,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享有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要對等,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要公平合理。等價有償是指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原則,互相實現經濟利益,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取得他人的財產或者得到他人的勞動服務,就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報酬。誠實信用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得欺騙和損害他人,要講究信用,自覺履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出爾反爾,損害他人利益。
3.保護合法民事權益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合法民事權益都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在其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機關依法保護。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首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否則就不會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法律再完備,也難以對各種民事活動作出規定,因此,在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政策。
5.禁止民事權利濫用原則。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不等於說民事主體可以濫用其民事權利。民事主
體進行民事活動,除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外,還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允許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否則不僅不會受到法律保護,還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三、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就是為民法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它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1.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係並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必須有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人參加,才能在主體之間建立法律關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主體有公民、法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聯營組織和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2.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民事法律關係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聯係、相互依存的。
3.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來說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三類。
第二節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獨立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和法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主體主要有公民、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國家發行公債,在這種財產關係中國家成為特殊的民事主體。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法人的對稱,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我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在我國,公民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廣泛_享有者和承擔者,是重要的民事主體。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權利能力不同於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而民事權利則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受的具體的、實際的民事權利。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限製和剝奪。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外,還有兩種情況,就是公民出生前和死亡後,具體地說,公民出生前(遺腹子)如果出現遺產繼承時,應當為其留有份額;有的公民死亡後仍享有部分民事權利,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在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上,為了防止不正常狀況的長期存在,從而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民法還規定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製度。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引起財產代管問題。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