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三章 民法(一)(3 / 3)

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的行為。

行為的合法,是指其內容是法律所認可或不禁止的,同時也包括行為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隻有行為的內容和方式都不違背法律規定,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賦予其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從而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相反,違反法律或規避法律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行為人不僅不能取得預期的法律後果,還會因為行為的違法性受到法律的製裁。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上所要求的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於公民來說,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地進行法律所允許的民事活動;限製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進行民事活動,必須由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理。對.於法人來說,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在法律或其章程規定的

職責範圍內,或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獨立,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符合其真實的意思,不受任何外界的脅迫。即內心打算與外部表示要一致。隻有意思表示真實的民事行為,才具備法律效力。行為人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都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3.行為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特征,民事法律行為之所以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本原因就在於它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4.行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書麵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口頭形式,是指行為人通過口頭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適用於比較簡單的民事活動,或在緊急情況之下的民事活動。書麵形式,是當事人借助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書麵形式--般比較正規,如:簽訂書麵經濟合同、遺囑人立書麵遺囑等。民事法律行為還可采用推定形式,當事人既不用語言,又不用文字,而用自己的行為作意思表示,使他人可以推斷出當事人內在意誌,如: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交納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就可以推定為雙方有延長房屋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對於口頭形式、書麵形式等明示形式而言,默示也是一種意思表示方式,如:有關供應合同條例規定,當需方收到供方的產品後,在一定時間內,對產品的質量不提出異議,即認為需方已同意接收。視聽資料形式是指行為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作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采取這種形式要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人作證或其他證據證明。

三、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不具備民法規定的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無論是否有人提出異議,無效民事行為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確認其無效的訴訟或要求;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不受該行為約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二)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誌,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行為隻有經受損失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方可予以變更或撤銷,在被撤消之前仍然有效。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既可以確認全部無效,也可以確認部分無效。如果部分無效,而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凡尚未履行的可不再履行。已經部分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行為人應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製度。代理有四個基本特征:第一,代理活動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第二,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必須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第三,在代理活動中,代理人必須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代理的適用範圍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代理適用範圍如下:①代理民事法律行為;②代理訴訟行為;③代理非訴訟行為;④代理某些行政、財政等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代理適用範圍雖然很廣泛,但並不是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都能由他人代理。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說明有兩種情況不能代理:一種是指法律有直接規定不適用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代理。比如立遺囑不能代理,遺囑隻能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不由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如特約某歌星唱,他人不能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根據產生代理關係的依據不同,代理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如公民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法人委托公民代簽合同等。

第二,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規定為依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規定的一種代理形式。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第三,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它是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無委托代理人又無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