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公民的年齡和智力發育情況,把公民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8周歲、智力發育正常的公民。我們可以自主地進行民事活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均由其監護人代理。
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監護製度。監護就是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則依次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依次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擔任;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須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如果沒有以上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監護人若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對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的,撤銷其監護資格,更換監護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參與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被撤銷、解散、被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而終止時消滅。
法人資格的取得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把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經濟組織,其中主要包括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金融等企業以及各類公司。非企業法人是指依靠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經費或者具有其他財產,從事非生產性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社會組織,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三、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有關國家機關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按照法律規定,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的公民,可以是城鎮居民,也可以是農村村民。其經營範圍有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規定。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經營範圍不需要依法進行核準登記,由承包合同規定其經營方式及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依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依家庭財產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對其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包括合同約定的債務和違反合同應當負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限財產責任,也就是說,應當依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或家庭共同共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清償債務責任。
作為民事主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既具有公民的性質,又具有法人的某些性質,介於二者之間,如何確定其性質,要看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
四、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規定,分別提供資金、技術和實物等,共同勞動,合夥經營。合夥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所說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夥人都有應債權人的請求,對合夥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個人合夥中,民事主體是合夥者個人。個人合夥雖然可以起字號,但它本身不是民事主體。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具備基本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要件。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要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現於外部,為他人所了解,以獲得法律的承認。這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必備要素,但是不能認為意思表示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僅有單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有雙方或多方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還有一些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有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有支付實物的行為才能成立。
2.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引起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終止等法律後果的行為,並且法律後果必須符合行為人預期的目的。如在房屋租賃關係中,承租方支付租金,是為了取得所租賃的房屋使用權;出租方出租房屋,是為了取得租金,這就是民事法律行為。有些行為雖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其不是行為人事先所預期的目的,如致人損害所引起的賠償受害人損失,就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