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刑罰
刑罰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以國家的名義作出的,用以懲罰犯罪的一種強製方法。刑罰是國家懲罰犯罪的一種嚴厲的強製方法,刑罰與犯罪具有密切的聯係,是刑法的兩個基本內容,犯罪是刑罰的前提,刑罰則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刑法的作用隻有通過對犯罪分子的處罰才能實現。
刑罰的體係是刑法所規定的依照一定的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的總和。根據《刑法》第32條至36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有五種,即: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種,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我國刑法所確立的刑罰體係是在長期同犯罪作鬥爭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它總結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建立了科學、完備的體係,這次刑法修訂維持了我國刑罰的體係,並增加規定了各種刑罰適用的條件和方式,同時對民事賠償責任和罰金的承擔原則作了規定,完善了刑罰適用的範圍和方式。
刑法還規定,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犯罪的軍人可以附加剝奪軍銜。
我國刑罰體係的特點表現在:①主刑和附加刑彼此區分、互相配合、結構合理、比例得當。②整個刑罰體係由輕到重依次序排列,形成了輕重銜接的嚴密體係。③刑種數量適中,各個刑種具有特定的內容和作用。④采用了多層次的刑罰方法,適應了同犯罪作鬥爭的需要。在我國的刑罰體係中,主刑與附加刑,重刑與輕刑,生命與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互相銜接,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科學的刑罰體係。我國刑罰體係的構成,體現了懲辦和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體現了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和文明司法的精神,有利於有效地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從而實現懲罰的目的。
一、主刑
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隻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隻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
(一)管製
管製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製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主刑中,管製是最輕的一種刑罰。管製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可不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刑法》第39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判管製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被管製犯罪分子,應當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管製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管製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長不得超過3年,管製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因為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而管製是不剝奪人身自由,隻限製一定的自由。管製期滿,由執行機關向本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製。
(二)拘役
拘役是指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被判處投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是介於管製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由於拘役把管製和有期徒刑從刑期上銜接起來,從而給人民法院處理那些罪行較輕,需要關押,但又不宜剝奪較長時間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個適當的刑種。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每個月可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根據個人的勞動表現和技術水平酌量發給報酬,這有利於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得超過一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