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刑法(二)(3 / 3)

適用罰金的對象主要有三類:①經濟犯罪,這是適用罰金的主要對象。②以貪財圖利為目的的犯罪,大多數可適用罰金。例如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各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窩贓罪,銷贓罪等。③其他輕罪,如妨害公務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亦可適用罰金。罰金作為附加刑,單處一般隻適用於輕微犯罪;隻有較重的罪才可以判處主刑後並處罰金。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恰當適用。刑法無明文規定罰金的罪,不能適用罰金。

對於罰金的執行,一般有四種情況:①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大,或者數額雖然較大,但繳納並無困難的。②分期繳納,對於罰金數額較大,無力一次繳納的,可限定時間分期繳納。③強製繳納,隻要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強製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能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④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可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四種權利: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56條的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的具體犯罪情節決定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四種情況:①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②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③判處管製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製的期限相同;④原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減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由1年以上5年以下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法》第58條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

(三)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製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由人民法院執行。

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是為了懲罰和教育犯罪分子,並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繼續犯罪的物質條件。因此,沒收財產隻能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沒收犯罪分子一部分或是全部財產,必須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分子的經濟生活等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用沒收的財產予以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