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製實行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是我國的刑罰方法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刑法分則中,凡規定有法定刑的條文中,都規定了有期徒刑。由於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適用麵寬、機動性大,既可以適用於較重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較輕的犯罪,因而,在審判實踐中,這種刑罰的適用比其他刑種都要多。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超過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實行強製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作鬥爭的有效手段。有了無期徒刑,可以減少對死刑的適用。它適用於那些罪行嚴重,但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嚴重犯罪分子。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監獄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無期徒刑從性質上講是一種終身監禁的刑罰,這並不是說一巧無期徒刑,就斷絕了犯罪分子的自新之路,隻要犯罪分子認罪,認真改造棄惡從善,在執行一定期限以後可以依法予以減刑或假釋,仍有希望獲得人身
山而重返社會,,實際,大多數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一段時間的改造,由於悔改較好而被減為有期徒刑,有的還被依法假釋。
(五)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體係中最嚴厲的一種刑罰方法。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隻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所謂“罪行極其嚴重”般是指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保留死刑,是以馬克思主義關於死刑的理論為指導的,符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實際需要。當前,我國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都很猖獗,重大惡性案件不斷發牛,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和經濟建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因此,目前還不能也不應該廢除死刑。這次修訂刑法調整了死刑的適用範圍,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堅持對適用死刑采取極為慎重的態度,刑法對適用死刑的對象、法定情節和核準程序作了嚴格的限製,並采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製度,從而大大縮小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實際適用範圍。死刑緩期2年執行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特殊的執行製度,其目的在該處死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留一條生路,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的性質和人道主義精神。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它既可以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一)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不同於行政罰款。罰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刑事處罰。
罰款是公安、海關、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者適用的行政處分。罰金也不同於賠償經濟損失,後者是被告人因其違法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應當給予被害人的賠償,賠償的金錢直接交給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