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刑法(一)(1 / 3)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掌握刑法、犯罪、犯罪構成、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刑罰的概念,了解我國刑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理解並掌握犯罪的特征、犯罪構成的要件、刑罰的分類及各種刑罰的主要規定。

第一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統治,根據本階級的意誌,通過國家機關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給犯罪人以何種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刑法是指國家所有的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典、單行刑事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

二、我國刑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

(一)刑法的性質

刑法的性質是由國家的階級性質決定的,有什麼性質的國家,就有什麼性質的刑法。在剝削階級專政的國家裏,刑法都是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保護生產資料私有製,維護少數統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統治。我國刑法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之上的,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是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有力工具。

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該法典於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後,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立法機關又頒布了24件單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並於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法除r我國法律所共有的原則以外,還有自己特有的原則,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三個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所謂罪刑法定,就是《刑法》第3條規定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就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1)什麼行為是犯罪及刑罰的種類和期限以及犯罪的種類及其法定刑,都由刑法明文規定,不再適用類推製度;(2)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允許定罪判刑。罪刑法定原則,簡而言之,就是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無明文規定者不處刑。

2.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則。所謂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就是《刑法》第4條規定的“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設。”這一原則有以下三層含義:①定罪上平等。對相同種類犯罪的主體,適用相同的定罪標準,不得因為人的出身、貧富、貴賤、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定罪上輕重不平等。②處刑上平等。對犯同種罪行的主體,適用相同的量刑標準,不得徇情減輕或者加重處刑。③行刑上平等。對被判處刑罰的罪犯,應當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以及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在刑罰內容及執行程序上平等對待,不得因社會地位的差別而在行刑上有不同的待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謂罪刑相適應,就是《刑法》第3條規定的“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原則的主要內容是罪行的輕重與刑罰的輕重相當,主要有兩個方麵:①犯罪主體所犯罪行的輕重,即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重罪重刑,輕罪輕刑;②犯罪主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即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包括初犯或者再犯、實施犯罪行為前的情況、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的情節和實施犯罪行為後的情況,與刑事責任相適應。罪責刑相適應不是任何人的罪與刑絕對對應,而是在罪刑法定和適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則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犯罪人罪行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正確適用刑罰,以求公正,從而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二節犯罪及其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犯罪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對於犯罪的界定和本質,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看法和規定。在階級專政的國家裏,統治階級總是從本階級的利益出發,把一切危害統治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的行為宣布為犯罪,並給予刑罰處罰。

我國刑法從犯罪的階級實質和法律形式的統一上,為犯罪下了完整科學的定義。《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個定義是對形形色色犯罪行為的高度概括,是我們認定罪與非罪界限的科學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這種行為已經或能夠給社會主義的社會關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危害社會的行為,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對社會已經構成實際的損害如將人殺死,將公私財物,為己有其二是可能對社會造成損害(但必須是刑法所規定的)。如破壞交通工具,足以可能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認定該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同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是隨著社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如妊娠婦女自願流產行為,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當時人口問題不十分突出,醫藥條件又落後,墮胎曾被認為有社會危害性;但在當前人口問題十分突出,醫院條件改善的情況下,需要大力推行計劃生育,這種行為無害於社會。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犯罪是一種嚴重違反刑法的行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嚴重違反了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才能被認為是犯罪。僅有某種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而沒有嚴重違反刑法規範的行為,不是犯罪。

第三,犯罪是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任何違法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應受刑罰處罰,這是犯罪的又一個基本特征。這個特征是由前兩個特征派生出來的,將犯罪與刑罰這兩種社會現象聯係起來,它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法律後果。

犯罪的以上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相聯、缺一不可的。我國刑法中的犯罪,簡單地說都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是劃分罪與非罪界限的總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