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二章 刑法(一)(3 / 3)

(2)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自身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意義和後果並加以控製的能力,即辨認和控製自身行為的能力。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責任能力的人,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都具有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但有的人可能由於某種原因,主要是因為患病而喪失這種能力,而成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無責任能力人即使實行了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

患精神病是導致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原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發作時,其正常的精神活動發生了紊亂,因而不能辨認和控製自身的行為。因此,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的特點是精神狀態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基於對精神病患者的保護,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具有不穩定的特性,而且對其精神狀態的判定以及是否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往往是在危害行為發生後進行的,因此,對精神病患者是否具備辨認或控製自身行為的能力必須由有關人員進行科學鑒定。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醉酒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人。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醫學角度來看,醉酒的人通常是在某種程度上減弱了辨認和控製自身行為的能力,但並非完全喪失這一能力。為更好地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我國刑法將醉酒的人視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又聾又啞的人及盲人都屬於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由於生理上的缺陷,在智力、體力及受教育的程度等方麵往往低於正常人,因此影響其對是非善惡的判斷,從人道主義出發,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的特殊主體。

犯罪的特殊主體是指刑法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犯罪主體。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主體,大多由一般的自然人構成。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犯罪主體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外,還要求具有一定的身份作為該主體構成的特定條件。例如,刑法分則規定的瀆職罪隻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人不能單獨成為此類犯罪的主體。

2.單位(法人)作為犯罪主體的要件。

單位(法人)犯罪是相對於自然人主體而言的非自然人主體實施的犯罪。在1979年的刑法中沒有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但在我國一些單行刑法中,曾明確規定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法人)實施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等單位犯罪,如單位走私罪、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騙取出口退稅款罪等。近年來,單位犯罪出現增多的趨勢。為適應打擊單位犯罪的需要,明確單位犯罪的範圍,新刑法總結了幾年來各單行刑事法律關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在刑法總則中專門增設單位犯罪的有關條款。我國刑法第30、31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概念、範圍、成立條件和處罰的基本原則。刑法第30條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單位作為犯罪主體其範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且單位作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犯罪的這一條件,否則不構成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采用雙罰製,即對犯罪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犯罪的主觀方麵

犯罪的主觀方麵,是指犯罪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即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它是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

1.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構成的犯罪。故意犯罪又分為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犯罪。如某甲明知用刀砍乙頭腦會致乙死亡,而某甲就是帶著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實施這一行為,某甲的行為就是直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某甲從高處將石推下,他明知這種行為可能導致正在行走的某乙死亡,但某甲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結果使某乙被滾下的大石撞死,某甲的行為就是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是希望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這是兩種故意的不同之處。

2.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過失犯罪也有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一種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這裏的“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應負有預見的義務。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易相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即二者都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二者又有區別,間接故意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與否采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而過於自信的過失,則是輕易相信危害結果可能避免。

3.意外事件。

它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由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如汽車司機在公路上正常開車,一小孩突然狂奔橫穿公路,司機刹車不及,結果在公路上撞死這個小孩,這是汽車司機不能預見的,屬於意外事件。確認為意外事件的,不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