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須的客觀和主觀的必要條件的總和。犯罪構成和犯罪是兩個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概念。犯罪回答的是:什麼是犯罪,犯罪的有哪些基本特征,而犯罪構成則是在犯罪概念基礎上進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樣形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條件,也就是說隻有當某種行為具備了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並具備了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時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犯罪是具體的,又是多種多樣的,各種犯罪概括起來都必須具有四個方麵的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麵、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麵。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指的是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社會關係非常廣泛,一些社會關係由道德規範來調整。一些社會關係由法律規範來調整。受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果沒有犯罪行為的侵害,就不成其為犯罪客體,但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一旦被犯罪行為所侵害,這種社會關係就成為犯罪客體>因此,沒有犯罪行為就無所謂犯罪客體,沒有犯罪客體,就不能構成犯罪,可見,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為了正確認定犯罪,應當把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區別開來。犯罪對象是行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人。物是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乂是社會關係的主體。他們都不是社會關係本身。犯罪行為拓)危害實質,不在於侵害了對象本身,而在於侵害了對象社會關係。任何犯罪行為都會使某種社會關係遭到破壞,但犯罪對象本身不一定受到損害,如盜竊犯盜取某種財物,受到侵害的是國家、集體或個人對這種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雖然犯罪對象一樣,由於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不同,因而犯罪性質不同。如甲盜竊存放在倉庫裏的電線,乙盜竊正用於通訊的電線,所以甲侵犯的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破壞的是公共安全和正常的通訊。甲犯的是盜竊罪,乙犯的是破壞通訊設備罪。有些犯_罪,犯罪對象雖然不同,侵犯的客體卻一樣,因而犯罪性質也一樣。如甲盜竊銀行的現金,乙盜竊國家商店的電視機,兩人犯的都是盜竊罪。此外,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犯罪對象卻不是構成犯罪的要件,有的犯罪可以沒有犯罪對象,如脫逃罪、偷越國境罪等。總之,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二)犯罪的客觀方麵
犯罪的客觀方麵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麵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和危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犯罪的客觀方麵同犯罪的客體是緊密相關的,犯罪的客體說明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犯罪的客觀方麵說明犯罪的客體是在什麼條件下,通過什麼樣的行為受到侵害的。
犯罪的客觀方麵有兩點必須說明:
第一,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被刑法所明確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僅僅有思想活動不能構成犯罪。因為僅有思想沒有行為是不能危害社會的。危害行為的客觀表現基本形式是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就是用積極的行動去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放火、盜竊等,刑法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是以作為的方式構成的。不作為是指負有某種特定義務而又應該履行這種義務,卻消極地不去履行這種義務,以致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這裏的特定義務,不是一般道義上的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職業或職務上的義務。如消防隊員應該去救火而不去;醫生應該搶救病人而不搶救。
第二,犯罪結果,即犯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危害結果是犯罪的客觀要件之一,如果行為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但刑法對各種犯罪的危害結果要求不完全一樣。有的犯罪要求必須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如過失傷害罪,必須有致人重傷的危害結果。但有的並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也有的隻要實施了具備發生某種嚴重後果的危險行為,如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備,即使無結果也構成了犯罪。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並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1.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的要件。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類獨立的個體。除人以外的任何物品、動物、沒有生命的人的屍體都不能作為犯罪主體,自然人的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並非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成為犯罪主體。構成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對其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犯罪應當是行為人有意識、有意誌的危害社會行為也就是說犯罪人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應當能夠辨認和控製自身行為。由於人類控製和辨認自身行為的能力是受年齡製約的,隻能在其達到一定的年齡時,隨著接受教育和不斷參與社會實踐,才逐漸具備識別是非善惡和自覺支配自身行為的能力。在不同的年齡階段,人們的認知能力不同。正是基於這一點,我國刑法第17條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十六周歲以上是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段。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無論犯何種罪都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因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具備完全的認知能力,必須對自己的一切行為負責。
第二,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達到這一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初步具備了辨別和控製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於極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已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製能力。因此,刑法將這一年齡段規定為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對於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其他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以外,對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由於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處於幼年,受年齡的限製,還不具備辨認和控製自身行為的能力,因此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刑法在對刑事責任年齡和應負刑事責任的範圍作了嚴格規定的同時,基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還特別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在第49條明確規定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緩;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以教育和改造為主,加強了對未成年人人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