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目的和要求)
第一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權力的創設、行使以及對其監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行政權與其他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是行政法的主要調整對象。
行政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從形式上來看行政法沒有統一的、完整的行政法典,它以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大量規範為存在形式。從內容上來看,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且內容非常豐富,具有很強的變動性,並且集實體規範與程序規範於一身,但這並不影響行政訴訟法的獨立存在。
二、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又稱行政法的表現形式,是指行政法律規範源自何處以及載體如何,與法的表現形式基本相同。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等。另外,國務院各部委製定的規章,權力機關的法律解釋,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行政法律規範之中,體現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和對其監督的基本原則。它是所有的行政機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國家行政管理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又稱行政合法性原則,它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取得並行使行政權力,對其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基本內容包括:(1)職權法定,行政權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須由法律創設和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做出任何行政行為。(2)權責統一,行政法上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是統一的、密不可分的,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同時又是它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公安幹警維持社會治安是他的權力同時又是他的職和義務。(3)依程序行政,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合法,而且要求其行使權力的程序也要合法。(4)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對違反前三項要求而做出的行政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並且接受必要的製裁,實質上沒有法律責任就沒有依法行政,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關鍵。
(二)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又稱公平、公正原則。它要求行使行政權力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因為行政活動是千變萬化的,而行政法規具有相對穩定性,這就決定了行政權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自由空間,即行政自由裁量權。因此,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必須在法定範圍之內盡可能合理地、適當地做出行政決定,采取行政措施。其內容包括:①行使行政權力的動機應符合法律授予該項權力的宗旨;②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③行使行政權力的內容和結果應當公平、適度、合乎情理;④違反行政合理性原則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四、行政主體、行政公務員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公務員是指基於一定的行政公務身份而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工作人員。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在稅收征管關係中,稅務機關是行政主體,納稅人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既有聯係又有區別,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一方麵行政01關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是行政主體,有時還可以是民事主體;—方麵行政主體不限於行政機關,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也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範圍,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而行政法主體不一定是行政主體,它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又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主體離不開行政公務員,但行政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由一定的行政公務人員組成的整體,其具體行政活動由公務人員實施。行政公務人員屬於自然人的個體,而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公務人員執行行政公務的行為屬於公務行為,其效力和後果歸屬於行政主體。公務人員和行政主體之間是一種職務委托關係,主要由行政組織法來調整。
五、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由於國家行政管理的範圍非常廣泛,決定了行政行為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其中,行政立法行為包括製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獎勵、行政救助、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監督、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行政強製執行等;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等。
(二)行政行為的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依授權的行政行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行政行為;下麵具體介紹一下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是對行政行為的最基本的一種分類,按照這種分類不僅可以了解它們各自的特點和作用,而且在我國對於正確進行行政訴訟具有重要意義。並不是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因為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向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反映情況。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具體適用法律規範所做出的對特定對象產生約束力的活動。具體行政行為的範圍很廣,例如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所做出的行政獎勵、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具體行政行為在功能上是具體適用法律規範而不是設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它針對的是特定對象。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對象設定或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活動。它包括行政主體製定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法律解釋以及製定各種規範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在功能上是從日常複雜多樣的具體行政管理活動現象中,抽象出來的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的行為規範。
六、行政複議
(一)行政複議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做出決定的一種法律製度。
行政複議具有以下三個特征:①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基層監督的一種較為規範的活動;②行政複議隻能由與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對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沒有行動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複議;③行政複議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對人的複議申請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工作,並應在法定期限內做出複議決定。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
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複議性質的對行政複議的全部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應遵循以下原則:①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非法幹涉的原則;②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原則;④實行一級複議製的原則;⑤行政複議不適用調解的原則。
(三)複議範圍與複議管轄
複議範圍也叫受案範圍,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權限範圍。
根據《行政複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有以下九項: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複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複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複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另外,《行政複議條例》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