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行政法(3 / 3)

2.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

(1)簡易程序,適用於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雖然超過50元,但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由公安人員當場處罰。

(2)普通程序,分以下六個程序。

第一,傳喚,是公安機關通知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方式,使用傳喚證。對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製傳喚。

第二,訊問,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由公安機關進行訊問,被訊問者應如實回答。訊問時必須作出筆錄,被訊問人核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簽名。

第三,取證,是指公安機關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第四,裁決,公安機關經訊問查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據《條例》的有關條款作出裁決。裁決應製作裁決書,立即向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宣布。

第五,執行,拘留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在限定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要強製執行。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書或裁決書後五日內送交裁決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5元,拒不交納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扣押財物折抵。

第六,申訴,《條例》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也稱之為複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須於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處罰錯誤的,應向被處罰人承認錯誤,退回罰款和沒收財物,對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損失。

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本條例在第19條至32條作了具體規定,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九大類。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條例》第19條作了具體規定,又分為六種情況。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行為。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

(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情節尚輕的行為。

(5)造謠惑眾、煽動鬧事、謊報險情、製造混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6)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行為。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條例》第20、21條作了具體規定,分四個方麵。

(1)違反槍支、彈藥、危險物品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2)違反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管理規定的行為。

(3)違反水陸交通運輸安全的行為。

(4)違反民用設施、施工設施安全規定的行為。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條例》第22條對這類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分五個方麵。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寫恐嚇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3)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行為。

(4)脅迫或誘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5)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行為。

4.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單處或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條例》第23條具體規定了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有1-5項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竊款或譽告;有6-8項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有9-11項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條例》第24、25條作了具體規定。包括11項行為。

(1)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2)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4)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5)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6)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7)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8)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9)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成刑事處罰的。

(10)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11)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聽製止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處10日以下拘留或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條例》第26條對這類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分三個方麵。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指使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違反禁令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等。

(2)影響滅火救災的行為。

(3)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行為。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兩方麵,第一方麵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第二方麵處5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條例》第27、28條對這類行為作了規定:

第一方麵是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車輛牌證、駕駛證;無證駕車;駕駛未經檢驗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以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等。第二方麵是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勸阻的行為。如在城市集會、遊行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無理攔登車輛;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方強行通行等。

8.違反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的行為,包括四項,有1-3項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有第4項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條例》第29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1)不按規定申報戶口或申領居民身份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行為。

(2)假報戶口或冒用他人戶口證件、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3)故意塗改戶口證件的行為。

(4)旅店管理人員對往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出租房屋或床鋪供人住宿,不按規定申報登記住宿人戶口的行為。

9.必須嚴禁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分三個方麵,《條例》第30、31、32條對此作了具體現定。

(1)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2)嚴厲禁止違反政府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鏟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收繳其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的罌粟殼,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②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