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了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以及我國憲法的曆史發展,掌握憲法的概念、特征。進一步了解我國的國家性質、國家結構形式、政權組織形式和經濟製度,以及我國的國家機構,重點掌握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憲法概述
一、憲法的概念和特征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確認一個國家的社會製度和國家製度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是其他法律製定的依據。
憲法在階級本質上和普通法律是一致的,都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反映,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但憲法又不同於普通法律,它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係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與普通法律相比,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憲法規定的內容與普通法律
不同,憲法所規定的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原則性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國家的性質、國家的結構形式、政治製度、經濟製度、國家機關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而普通法律隻是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麵的行為規範,例如:刑法隻規定什麼是犯罪以及對犯罪者如何懲罰的問題;婚姻法隻規定有關婚姻、家庭的問題。
第二,憲法效力的最高性。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國家一切立法活動的基礎,是製定各種普通法律的依據。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違背,如果違背了憲法的規定,就是違憲。違憲的法律都應修改或者廢除。所以,通常又稱憲法為“母法”,普通法律為“子法”。
第三,憲法的製定和修改程序的嚴格性。憲法的上述兩個特征決定了它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穩定性、權威性、嚴肅性。所以,許多國家對憲法的製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於普通法的特別嚴格的程序,通常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憲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例如有的國家必須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製憲機構全體成員的2/3或3/4的多數通過,才能生效;有的國家還規定由全民投票來決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製定、修改程序則沒有這麼嚴格,要求過半數通過即可。
二、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憲法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法律已經有幾千年的曆史,而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的產物,僅有幾百年的曆史。憲法在其曆史發展中經曆了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兩種曆史類型。
資產階級取得革命勝利並掌握政權後,通過立憲把“天賦人權”、“主權在民”、“契約自由”、“自由、平等、博愛”等一係列的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以利於鞏固資產階級政權。因此從本質上說,憲法是民主政治的產物,是民主製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階級力量對比關係的表現。最早的、比較典型的資本主義憲法有17世紀的英國憲法,18世紀的美國憲法和法國憲法。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也需要通過製定憲法來鞏固政權。十月革命後,在列寧領導下1918年製定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是人類曆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在我國曆史上,曾經有戊戌變法效仿西方君主立憲的努力,也有清政府預備立憲的騙局,也有辛亥革命勝利後製定的比較好的資產階級憲法,還有代表大地主、大買辦和資產階級的國民黨的憲法。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製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新中國成立後,先後頒布了四部正式憲法,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1982年憲法是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是建國以來製定的一部最好的憲法。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1988年4月12日七屆人大一次會議、1993年3月28日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和1999年3月15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三次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共計十七條,對現行憲法的部分內容做了重要修改,這部憲法充分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願望,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應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
第二節我國的基本製度
一、我國的國家性質
國家性質,是指國體,即指國家的階級本質,反映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所處的地位。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國的國體,它集中表明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即國家的階級本質。具體地說:①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②工農聯盟是國家的基礎;③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④社會主義製度是我國的根本製度。
二、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
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也就是政體,是指特定社會的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就表明,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即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製。
三、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
國家結構形式,是指統治者按照什麼原則、采取什麼形式牽劃分國家內部區域,調整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國家結構形式體現的是國家整體和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權力關係。當今世界上,國家結構形式基本上分為單一製和聯邦製兩種。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我國實行的是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隻有一個統一的立法機關,一個中央人民政府,一部憲法。
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我們黨和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國家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