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 憲法(3 / 3)

第四節我國的國家機構

—、國家權力機關

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①立法權;②選舉、決定、罷免國家領導人員,產生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③決定國家的重大生活事項。④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①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②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製定和修改應當由全國人大決定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會期間,對全國人大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解釋法律。③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任免和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④決定和規定國家生活中的重要問題。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其職權是: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製定地方性法規;選舉和罷免地方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家機構中的一個國家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結合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界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的領導人。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法律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軍要協定。

三、國家行政機關

1.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家的最高#政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幹人,國務委員若幹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製。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協助總理工作,並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

國務院的職權主要包括:第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第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提出議案;第三,統一領導各部、各委員會及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和全國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第四,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第五,領導和管理國家的行政和事業。

2.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地方各級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並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職權主要是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和財政、公安、民政、司法和計劃生育等工作。

依據憲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少數民族聚居的鄉,因為轄區太少以及經濟條件等限製,隻能組成民族鄉,而不實行區域自治。所以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屬於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享有自治權的自治機關,同時也是地方國家機關,是地方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產生、機構設置和職能與一般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基本相同。

四、國家軍事機關

中央軍事委員會,是我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製.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統帥部,對我國武裝力量擁有決策和指揮的權力。

五、國家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按照憲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係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下而上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主要有軍事法院、鐵路法院等。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行政案件,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經濟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和社會主義秩序,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六、國家檢察機關

按照憲法規定,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我國人民檢察機關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組成。專門人民檢察院有軍事檢察院和鐵路檢察院等。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主要是依法進行法紀監督、偵察監督、審判監督和對犯罪分子的勞動改造的監督。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掌握行政法、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行政公務員、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概念,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特征,以及行政行為的分類。充分理解和認識行政法的兩個基本原則。了解行政法的淵源、行政複議的有關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性質、任務及其各項具體規定。

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力的組織分工和行使、運作,以及對行政權力監督並進行行政救濟的法律規範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