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法的一般知識(1 / 3)

(教學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本章的學習,知道法律是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有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了解並掌握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抓住法律的本質這一關鍵問題,深刻理解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從而增強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學習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理論,掌握社會主義法律的概念,充分認識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作用,理解並掌握社會主義法律的製定和實施,以及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要求,最終達到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製觀念的目的。

第一節法律概述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會永遠存在,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它是隨著私有製、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

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十分低下,單獨的個人根本無法同自然界作鬥爭。人們為了生存,隻能依靠集體的力量從事生產勞動,生產資料歸集體所有,勞動產品由全社會成員平均分配。在原始社會,沒有私有製,沒有階級,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調整人們之間相互關係的社會規範主要是習慣。

法是隨著原始公社製度的解體而產生的,其根本原因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私有製、階級和國家。

法律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原始社會後期,隨著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出現了剩餘產品,從而為私有製的形成提供了物質前提。人們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地位出現差異,社會開始分裂出奴隸主和奴隸、剝削者和被剝削者兩大對立的階級。奴隸主階級和奴隸階級在物質利益上是根本對立的。奴隸主對奴隸的壓迫和剝削,必然引起奴隸的強烈反抗,在這種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和尖銳的階級鬥爭麵前,原有的氏族組織就顯得無能為力了。奴隸主階級為了鎮壓奴隸階級的反抗,就必須建立起一套特殊的暴力機關,並憑借它取得政治上的統治權力,實現對整個社會的領導,這種特殊的暴力機器就是國家。奴隸主階級為了適應階級鬥爭的需要,不僅要借助國家這個暴力機器,而且還按其階級意誌通過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新的行為規則,規定人們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並用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這種新的行為規則就是法律。

法的產生不僅有其深刻的階級根源,而且有其深厚的經濟根源,同時也是適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需要而產生的。法隨著私有製、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也必將隨著私有製和階級的消滅以及國家的消亡而消亡。

人類進人階級社會以來,曾經出現過奴隸製法律、封建製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前三種法律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製基礎上,反映剝削階級意誌和利益,為剝削製度服務的法律。社會主義法律則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製基礎上,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誌和利益,為社會主義製度服務的法律。

二、法的概念和本質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

“法”和“法律”兩個詞的意思是一致的,通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法律,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即整體或抽象意義上的法律。狹義上的法律,專指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即特定或具體意義上的法律。就我國現行法律而言,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憲法和法律;廣義上的法律則還包括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製定的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等。現實生活中,上述兩種意義上的“法律”的概念通常是交替使用的。一般情況下使用的是廣義的、抽象的法律,但有時也專指狹義的、特定的法律。

(二)法律的本質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現。

法就其階級屬性而言,它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在階級社會中,法隻能是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誌的反映,而不是社會各階級的“共同意誌”的體現。從根本上說,法不會也不可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誌。由於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利益的根本對立,他們不可能形成共同的願望和要求。法律所反映的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集中反映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整體意誌,而不是統治階級內部少數人的願望和要求,更不是個別人的意誌和任性。統治階級中某個成員違反了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的法律,同樣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2.法律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緝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並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由統治階級賴以生存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一個國家的地理環境、人口密度、生產方式如何,對統治階級製定的法律內容都有影響,但起決定性作用的,主要是與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係,任何統治階級都不能離開生產力的發展水平,離開經濟關係的發展現狀來製定法律。否則,法律就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很好地貫徹實施,即便實施的話也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