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林玉露》一書記載:一日崇陽縣令巧遇一庫吏從庫房中走出,發現其鬢旁的巾子下藏著一文錢,問明情況後要杖責這名庫吏。庫吏感到委屈而喊冤道:“一錢何足道!你能打我,還能殺我嗎? ”縣令聽罷,勃然揮毫寫成:“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遂拔劍怒斬小吏其首。
封建社會中,此則故事被當做吏治的正麵教材在不時地被傳播、頌揚;在反腐倡廉的今天,此則故事又被屢屢拿來用做防微杜漸,從一錢一物,從小事做起的範例來大加推崇。筆者以為“一錢斬吏”故事的反麵影響比正麵影響大,此思想不宜提倡,理由有三:
庫吏罪不該死。崇陽縣令發現庫吏從庫房中走出,其鬢旁的巾子下藏著一文錢,問明情況後要杖責這名庫吏。理由是充分的,措施、處罰是適當的。但隨著事件的發展,事情就走向了極端。因為,庫吏的申訴中盡管有“一文錢何足道”的錯誤論斷和挑釁語調,但不一定就會推出崇陽縣令“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的論斷,就要產生“一錢斬吏”的行為。崇陽縣令憑主觀臆斷和推想,以想當然的理由將庫吏斬殺。整個過程看起來倒像是個人情緒的極端宣泄和封建官吏口中帶法,感情用事,妄戮人命的真實寫照。
人為擴大了主觀能動性的作用,不符合我們黨一貫堅持的實事求是的原則。縣令“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的推論在主觀上是成立的,但並不能說此件事的發生就是必然。如果經查實,庫吏確已累計“貪汙”達到“一千”的後果,按律量刑斬首另當別論。可故事並非這樣。現實中雞生蛋、蛋生雞的理論是成立的,但憑一枚損壞的雞蛋而索要一座現代化的雞場則是荒謬的。在此過分誇大了主觀能動性的作用。
不符合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思想。崇陽縣令在短時間內由“杖責”升格為“斬首”,一手“宣判”一手“執行”不符合司法程序,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社會主義法製講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此則故事中事實是偷了一枚錢,而法律準則是崇陽縣令一個看似成立的理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的權利和自由,而故事中庫吏不申訴前是“杖責”,申訴後反而成了“斬首”,哪有庫吏說話的地方?崇陽縣令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現今不能采用這種辦法,這種思想與社會主義法治要求格格不入,負麵影響較大,因此不宜過多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