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太平盛世(3 / 3)

唐太宗還經常派使臣到各地巡行視察,勸課農桑,向使臣講述勸農的意義,指出“國以人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穀不登,恐由朕不躬親所致也。”他還要求勸農的使臣到達各州縣時,不要講排場,走形式,要講求實效,不許名為勸農而實則增加農民的負擔。有的地方官員為貫徹唐太宗勸課農桑的方針,還采取懲戒怠惰、務使遊民歸於農耕的措施。貞觀二年,竇軌出任洛州都督,“洛陽因隋末喪亂,人多浮偽。軌並遣務農,各令屬縣有遊手怠惰者皆按之。由是人吏懾憚,風化整肅。”貞觀十六年,唐太宗曾對侍臣說:“今省徭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

為落實勸課農桑,唐太宗強調“不違農時”的重要,認為“農時甚要,不可暫失。”據《貞觀政要·務農》記載,有關官員上書說:“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唐太宗認為二月正值春耕即將開始之時,擔心此時為太子舉行加冠典禮,“恐妨農事,今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蕭瑀上奏說,按照陰陽學家的理論,太子的典禮“用二月為勝”,唐太宗駁斥說:“陰陽拘忌,朕所不行。若動靜必依陰陽,不顧理義,欲求福韋占,其可得乎?若所行皆遵正道,自然常與吉會。且吉凶在人,豈假陰陽拘忌。農時甚要,不可暫失。”

太子的加冠典禮,可以說是大事;選擇在吉時舉行,也是理所當然。然而,當典禮與農時發生衝突時,唐太宗以“恐妨農時”為由,將冠禮“改用十月”,足見他對不違農時的重視。唐太宗喜好狩獵,但他即位後的狩獵活動,大都在十月至臘月進行,即是在農閑時期,基本上沒有違背周代“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的古製。

唐太宗還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證不違農時原則的落實。《唐律疏議·擅興律》說:“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十庸以上坐贓論。”又說:“非法興造,謂法令無文。雖則有文,非時興造亦是。若作池亭賓館之屬及雜徭役,謂非時科喚丁夫,驅使十庸以上,坐贓論。”“非時興造”即指在農忙季節大興土木或征發徭役。《擅興律》以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不違農時原則的落實,並規定如有地方官員敢於在春、夏、秋農忙季節擅自征發徭役十庸(折絹三十尺)以上者,按貪贓罪依法論處。對在農忙季節擅自征發徭役、強奪農時的官員依法論處,這在中國封建時代是前所未見的事,它體現了唐太宗對勸課農桑與不違農時的重視。唐承隋末喪亂和農民大起義,出現大片無主荒地,戶口流散嚴重。這不僅關係著經濟的複蘇,也直接影響到朝廷賦役的征收。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唐初統治集團在過去的基礎上繼續推行均田製度。

唐太宗即位後,為加速經濟恢複,積極促進均田製的施行,史載長孫順德任澤州刺史時,追查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並占境內膏腴田數十頃,受劾而追奪,分給貧戶。可見,太宗時期均田製不僅確實實行過,而且對阻礙均田的勢力打擊較力。因而均田不僅在關中,並且在關中以外的地區推行得也相當廣泛。敦煌及吐魯番出土的與均田製有關的文書,有力地證明唐代均田製並非空文。這些資料在時間上雖在唐太宗以後,但均田製在唐初即已實行,後期資料的發現,證明均田製在唐初即已據北魏中期以來的均田製而繼續推行。如大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縣戶籍中所載索思禮,一戶共三口,戶主索思禮,六十五歲,屬於“老男”戶主,他有一係列勳官、職事官、散官的銜頭,其銜頭是“昭武校尉、前行右金吾衛靈州武略府別將、上柱國”。他的兒子索遊鸞,屬於“丁男”,銜頭是“丹州通化府折衝”。思禮妻汜氏已故,遊鸞子齊嶽,十二歲,尚是“小口”。這一家的戶等是“下中”,即八等戶,家中無課口,屬於“不課戶”戶籍簿中之記載所以如此詳細,是因為它與均田製的收授事情有關。索思禮是“老男”當戶,應受口分田四十畝;索遊鸞是正丁,應受口分田八十畝,共應受口分田一百二十畝。又,父子二人各應受永業田二十畝,合計四十畝。此外,索思禮七品散官,索遊鸞四品職事官,各應受田三千畝,共六千畝。而他們實受多少呢?計口分田一百六十七畝,溢出了四十七畝之數。永業田四十畝,與應受數額相符。應受宅田三畝,也嚴格符合規定。外“買田”十四畝,也不違背律令。其中隻有勳田僅受了十九畝,尚欠五千九百八十一畝未受。均田製自唐初實施以來,發展到大曆年間,實際情況是相當複雜的,均田登記籍帳時,按這種官僚人家實際頃畝分派數字,有的數字分派得符合規定,有的就不能符合,因為已無田可授,隻能根據實際情況能授多少就算多少。盡管授田數字不足,但通過這一戶籍文書可以看到,均田製肯定是實行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