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業方麵:強調種子工作,由於過去“墨守舊法”對選種、保種、傳種改良,未有專門研究機構,不能“每年比較,留強汰劣”,以致佳種日趨退化敗劣,產量自然不高。
1914年3月28日張謇向全國各省發出訓令,征集良種,要求各縣將水稻、大小麥等,每種采集一份,寄農商部,規定每份20根(粒),並填寄表格,詳述穀類名稱、原產地的土性氣候、分布情況、播種期、收獲期以及易罹病害、蟲害等。同時,又向全國各省民政長官,發出調查征集植物病蟲害的訓令,他指出,我國農作物災害,除水旱外“或病菌流傳,或害蟲肆虐,肇端纖維,種禍洪大,若不及時救治,危害甚過於旱潦”,訓令之後,還有附件:《征集植物病害規則》、《征集植物害蟲規則》以及標本製作規則與方法、包裝寄運的要求等。
為了貫徹上述訓令之執行,1915年年張謇又上報了《籌辦棉糖林牧等場列表預算經費呈》首先闡明開辦試驗場的意義:“國用舒蹙,關乎經濟,因時涵養,正自有方,若言財政者,但事取用而不及長養,則固有既窮,必至搜括。上愈搜括,下亦愈窮,久將並搜括而無所得。……長養者使下有可以自給,而後出其餘以供上,上與下相處而安……長養則政府不能不有所支出。各國取民雖重,而施之於民者亦不輕,農工商業提倡教導保護,歲恒數百萬或數千萬,將欲取之,必姑予之”。不過從實際出發,張謇還是盡量縮小要求,僅準備先在各地開辦棉、糖、林、牧試驗場共11處。“酌盈虛劑,溝通預計,亦非30餘萬元不可”,接著說明如何“酌盈虛劑”的措施。並隨附經費預算,其中如棉業試驗場之開辦費,包括農化分析室、病蟲害室、紡織加工機械以及圖書儀器、農具、役畜等等。
張謇之所以要單獨建立糖業試驗場是由於“糖產消乏,製造不精,故外糖輸入,亦增至2700餘萬元”。至於棉,則是他一貫積極提倡的,且成效顯著。據1977年版之《中國棉業史》(台灣聯營出版公司)所載:“民國成立,張謇出任農商總長……公布植棉獎勵辦法,種植美棉等,每畝獎銀3角。部內設立棉業試驗場,聘請外籍專家充顧問”,但初期改良棉種的工作,均不十分成功……1923年一項研究報告指出:“凡有陸地棉輸入的省,棉種都發生退化……有的甚至不如國棉……唯一的例外是江蘇南通和河南靈寶的美棉種植……在國內市場上頗為馳名,可供紡32—42支紗。”這與張謇在南通創建通海墾牧公司的業績,顯然是分不開的。
在林業方麵:張謇出農商部之初,即有《條陳全國山林計劃辦法呈》,提出呼籲:“今我國各地大林,采伐殆盡……非獨電杆路枕,購自外洋,即民間構造,亦不盡為華產,其於國家人民兩方經濟關係,均甚重要。”他還指出:“造林之後,水害風災,自當減少”。早年他手訂通海墾牧公司章程中,更具體指明:“楝椿柏桕桐,皆濱海相宜之樹,其次為桑柳榆槐,今勸佃戶多種桐桕,不比楝利薄,椿柏利遲。每田四周,隔一丈二尺一棵,柏秧桐秧,公司發售,隻收成本,培植采收之法,公司指示子歸公司收買。”20年後,墾區樹木成蔭。
1914年張謇以農商部名義,訓令各省民政長(省長)都統,禁止濫伐林木,如屬必須發放之山林,亦應呈部批準。同年11月3日,頒布《森林法》,接著又公布施行細則。規定國有森林之範圍與權利,規劃在黃河、長江、珠江上遊地區營造保安林,以資預防水患,保養水源防風蔽沙,同時獎勵造林,而對開墾濫伐、荒廢、毀林、盜竊、放牧等,均應受到刑事處分或罰款。還特別頒布《東三省國有森林發放規則》,對於承領森林考,一定要是中國人民(按當時東北三省均有俄人與日人移居)。1914年7月,張謇向德國購到洋槐樹種700餘磅,除供林業試驗場外,所餘半數,免費分發給全國19個省,並附寄栽種說明書。鑒於甘肅省情況特殊,專門檢送樹種13斤。同年8月,批準將南京紫金山,委托全國農務會南京分會,廣植林木,除由部派員輔導外,月撥補助款100元。當時,張謇曾專程前往,主持交接造林儀式,並麵商江蘇民政長,每年資助1萬元。今天紫金山中山陵能鬱鬱蔥蔥,張謇功不可沒。更值得提出的是,1914年,他接受青島林務局的建議,決定每年清明節為全國植樹節,大力推行植樹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