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黨內民主製度
一黨長期執政體製下,政黨的性質與兩黨或多黨體製下的政黨性質有很大的區別。兩黨或多黨體製下,政黨的性質更接近社會團體,隻不過是以謀求掌握政權為目的的團體而已,遵循社會的規則。而一黨長期執政體製下,政黨與國家關係十分密切,甚至黨國一體化,政黨的性質更像國家機關,隻不過其行為一般需要經過合法化的過程。正因此,政黨需要遵循權力機關的規則。一個組織擁有極大的權力但又不遵循權力組織應有的運行規則,政治衰敗必然發生。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政治衰敗大都與這個原因有關。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關鍵是政黨自身的民主化。政黨作為國家權力的實際操控者,如果其行為是非民主的,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隻能是一句空話。兩黨或多黨體製下,多元民主的憲政架構客觀上要求政黨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民主製度,換句話說,國家民主化推動政黨民主化。一黨長期執政的體製正相反,是要先有一個民主的政黨製度來推動國家的民主化。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研究當代中國政治的學者一般對“民主”的基本態度是非常謹慎的,“既不全盤接受西方的民主價值觀念,也不拒斥當代民主化的曆史走向,而是既擁有人類政治文明的眼光,又立足於中國的現實,探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具體道路。”黨內民主帶動社會民主的民主化道路獲得了學術界較為普遍的支持。然而,這其中有個觀念的轉變問題,不能把黨內民主看成是政黨自己的事情,而要看到這是國家民主生活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建構政黨與社會良性關係,黨內民主至為關鍵。“就黨對社會的領導來說,黨是溝通國家和社會的橋梁,是社會的領導核心。”選舉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和政治協商會議製度,旨在尋求一種政黨之外的力量來約束政黨,使之不至於與社會異化。而政黨是否可以自生出一種力量——
一種與社會緊密結合的力量,約束政黨自身不與社會相脫離,這種力量孕育的製度環境就是黨內民主。
為什麼說黨內民主可以孕育出一種自我約束的力量,一種與社會相結合的力量?黨員不是生活在真空當中,他們是社會中的一員,他們當然有自身的利益訴求,但是這種利益訴求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層麵利益訴求的反映和折射。任何政黨都是聲稱自己是反映民意、體現民意,代表民意,以民意為依歸的。一個政黨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並不是看這個政黨的旗幟上寫的,而是看該政黨是否有一套有效的製度安排。這種製度安排就是黨內民主。民主不是目的,民主背後實質上體現的是一種追求平等的力量。如果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中是平等的,有權力表達自己的主張,黨內沒有任何個人和機構可以將自己的意願強加給他們,那麼民意就可能成為黨的意誌。如果黨內民主生活遭到破壞,黨就容易成為少數人的工具,表現出的政治後果就是黨與社會相異化。所以,我們看到執政黨黨內民主生活執行得比較好的時期,也是政黨與社會關係比較好的時期;黨內民主生活破壞的時期,同樣也是黨與社會關係惡化的時期。
實行黨內民主,“在這個問題上,要著重加強民主政治的製度建設,特別是要不斷發展黨內民主,並由黨內民主的發展逐步帶動人民民主的發展,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發展黨內民主,是政治體製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是其關鍵所在,也是難點所在。一黨長期執政體製下,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容易失衡,而且這種失衡總是表現為偏向於集中的失衡。意大利政治學者米歇爾斯,100年前就從組織本身的特性對組織中權力集中化的趨勢作過研究。“正是組織使當選者獲得了對於選民、被委托者對於委托者、代表對於被代表者的統治地位。組織處處意味著寡頭統治。”米歇爾斯敏銳的洞察了組織官僚化(權力集中)趨勢,但是米氏將問題歸因於組織的專業化卻難以令人苟同。組織中任何人都有擴張自己權力的衝動,居於組織領導地位的人當然在這種擴張權力衝動的博弈中占據優勢,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製的話,權力向之傾斜是必然的。我們對民主集中製的經典解釋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但事實上我們看到的集中多於民主。因為從權力博弈的角度看,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容易,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卻很難。所以尋求對權力的製度化約束是關鍵。製度化不是指有沒有製度規定,關鍵看製度對人的約束力是否具有權威性。20世紀中期以來,不少國家製定《政黨法》,用法律來規範政黨的行為。這是一個值得重視和有借鑒價值的做法。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於保障黨內民主。其實,不僅是保障黨內民主,從更寬的範圍看,政黨與社會關係本身也需要探討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