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政黨與社會關係模式由“政黨主宰”2(1 / 3)

向“政黨領導”轉型的過程

中國改革開放的曆程從十一屆三中全會算起已經整整30年了。有人認為中國的改革隻有經濟體製改革,至今還沒有進行政治體製改革,顯然是一種誤解,正如中央黨校副校長李君如指出:“實際上中國的政治體製改革已經搞了30年了,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改革的標誌,當時先有解放思想,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打了頭,之後才有經濟改革,才有市場經濟。”確實,中國改革開放30年來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隻解釋成經濟體製改革的成果是講不通的。30年來,中國政治體製也發生的巨大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沒有相應的政治體製的變革是不可能實現的。從政黨與社會關係的角度來看,這個變化實實在在發生了,與傳統社會主義時期計劃經濟相適應的“政黨主宰”的政黨與社會關係模式已經全麵鬆動或解體,與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黨領導”的政黨與社會關係模式已經初具雛形,盡管離完善還有相當距離,但是基本框架已經具備。

中國改革開放30年是個漸進的過程,與傳統社會主義時期政治形態的建立過程有很大的區別。傳統社會主義政治形態的建立是“建構”的,即有一個模板然後一步步建立的;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形態的建立則是“摸著石頭過河”,並沒有一個現成的模板,借用一句民間形象的說法,“打鐵沒樣,邊打邊像”,屬於“進化”的過程。由於中國改革的漸進性,新舊體製此消彼長,要劃分出涇渭分明的階段比較困難。然而,根據新舊體製混合的比重,30年大體可以劃分為10年一個分期的三個階段:(1)舊體製退出階段,1978-1987,即十一屆三中全會至黨的十三大期間;(2)新體製探索調整階段,1987-1997,即黨的十三大到十五大期間;(3)新體製製度創新階段,1997-2007年,即黨的十五大至十七大。

一、舊體製退出階段(1978-1987,即十一屆三中全會至黨的十三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偉大曆史進程。十一屆三中全會在解放思想的背景下,果斷地拋棄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實現了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黨的基本路線。林尚立認為,改革開放在政治和經濟領域的邏輯是不一樣的。政治體製改革是“修複性”的,使在“文革”中發生嚴重變異的政治體製恢複到常態,也就是恢複到八大路線上來。經濟體製改革則是“突破性”的,針對的不是變異的經濟體製,而是計劃經濟體製本身。林尚立的觀點用來解釋兩種改革起步的邏輯是對的,但是經濟體製改革一旦啟動起來,對政治體製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就不可能隻是“修複性”的,同樣是“突破性”的。

中國改革由農村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中國農民事實上回到一家一戶的生產方式,這不是恢複到“文革”前,而是恢複到了“三大改造”以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全麵推廣,帶來巨大的政治後果,那就是人民公社解體。所以說,李君如關於“中國政治體製改革已經搞了30年了”是有道理的。人民公社是傳統社會主義時期政治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公社解體,意味著國家控製權的退縮,農民從國家權力的直接控製下解放出來。人民公社是典型的黨政社三位一體的組織,黨是主宰。黨是國家權力的化身和直接代表,國家權力的退縮,也就是黨不再作為農村經濟實體的經營管理者而存在。執政黨與農民的關係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可以說“政黨主宰”社會的關係模式首先從農村發生轉變。

農村的改革路徑及其速效大大推動了城市改革的進程。城市改革主要集中於國有企業的改革。國有企業改革是采取承包責任製的方式,將原來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行政命令關係改變成契約關係。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要求國有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把經營權真正交給企業,理順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的關係,切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領導體製上實行廠長負責製,強化了企業行政體係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主導地位。1988年4月《企業法》的頒布實施,國家與企業的新型關係具有了法律地位。領導體製上,確立了新三會“董事會、股東大會、總經理辦公會”。執政黨過去所處的決策行政中心的位置改變了,成為了政治核心,主要發揮監督保證作用。與農村的情況一樣,國家與企業契約關係代替了過去的行政命令關係,國家權力退縮了。執政黨與企業的關係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黨直接管理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改變了。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中國出現了大量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在這類企業中,執政黨從來就沒有獲取過主宰經營活動的地位,因為於法於理都講不通。不要說主宰經營活動了,就是參與經營決策都難做到。如溫州全國著名民營企業正太集團黨組織負責人所說的:“萬一決策失誤誰來承擔責任,到時候跳樓的是老板,不是我。黨組織不可能承擔這個責任,替老板跳樓。不能承擔責任,怎麼能參與決策呢?”

“政黨主宰”社會的模式在城市也遇到了挑戰。在經濟實體的經營活動中,“政黨主宰”社會關係的模式逐步地解體。這與中國改革開放的邏輯是吻合的。中國改革開放初期主要是以放權為主,中央向地方放權,國家向企業和農民放權,執政黨向政府和行政組織放權。從政黨與社會關係調整的角度看,放權的過程也就是“政黨主宰”社會關係模式鬆動和解體的過程。因為傳統社會主義形態下,黨是權力的主宰,是國家權力的代表和化身,放權當然意味著黨的權力的收縮。

將第一個十年稱為“舊體製退出階段”,並不是說新體製完全沒有生長,而是與新體製的建立相比,舊體製的退出的內容更多,占據了主導地位。在這一階段中當然也存在著新體製建立的諸多舉措,其中也不乏標誌性事件,比如,1982年新憲法頒布,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在憲法的框架下活動,構成政黨與社會關係新體製的重要製度基石和新的生長點。

二、新體製探索、調整和重新定位階段(1987-1997,即黨的十三大到十五大期間)

十年改革開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從改革的路徑來看,經濟體製改革是先導,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政治體製改革基本是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展開的,阻礙經濟建設的上層建築部分先改。這個期間的政治體製改革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沒有當作一個獨立的任務來對待。鄧小平1986年就指出:“現在經濟體製改革每前進一步,都深深地感到政治體製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體製,就不能保證經濟體製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製改革繼續前進,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阻礙四個現代化的實現”。就政治體製改革的突破口,鄧小平指出,“黨的領導是不能動搖的,但黨要善於領導,黨政需要分開,這個問題要提上議事日程。”在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推動和鄧小平的大力倡導下,黨的十三大對政治體製改革進行了全麵部署,要對權力過於集中這個傳統政治體製的“總病根”開刀。十三大報告在黨政分開的新架構下,對黨領導的內容和方式都作了新的概括:“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