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答柳立言先生
徐規
一、前 言
宋太祖趙匡胤通過陳橋兵變,奪取了後周政權,為鞏固趙宋王朝的統治,采用收取禁軍宿將兵權,改組禁軍最高指揮機構及削弱藩鎮勢力等一係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在這過程中,宋太祖盡量用和平的、不流血的方式,進行得比較順利,獲得良好的效果。但是,從北宋中期開始,一些筆記在敘述宋太祖收取禁軍宿將兵權時,出現了簡單化、戲劇化的記載,並把這一過程描繪為是在一次宴會上“杯酒”之間完成的,即所謂“杯酒釋兵權”的故事。對此,我們考核了有關記載,探究了宋初的曆史實際,撰就《“杯酒釋兵權”說獻疑》(以下簡稱《獻疑》)一文,認為千百年來沿襲至今的“杯酒釋兵權”說,因出處不明,疑點甚多,且背離曆史事實,在未取得確證之前,似不宜引用。文章刊布後,在海內外宋史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該論點猥蒙很多專家的讚同,並被一些宋史新著所采用。
近年台灣學者柳立言先生發表了《杯酒釋兵權新說質疑》(以下簡稱柳文)一文,對我們的論點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杯酒釋兵權”是“實有其事”的。筆者拜讀後,對其觀點仍難苟同。故再草此文,以求正於柳先生和其他專家。
二、關於“杯酒釋兵權”的記載
關於收兵權的最早記載,是北宋仁宗初的《丁晉公談錄》(以下簡稱《談錄》)和王曾(978 -1038)的《王文正公筆錄》(以下簡稱《筆錄》)。《談錄》為丁謂(966-1037)之婿潘汝士所編,書中僅載趙普向宋太祖勸諫罷石守信、王審琦的兵權,而真正成為後世所傳的“杯酒釋兵權”故事,乃出於王曾《筆錄》。《筆錄》“所記朝廷舊聞,凡三十餘條,皆太祖、太宗、真宗時事。其下及仁宗初者,僅一二條而已”。記事最遲的是關於仁宗即位後,劉太後垂簾聽政儀式,“采用東漢故事,上(仁宗)在左,母後在右,同殿垂簾坐,? ?迄明道末(1033)不改其製”。可見定稿時間最早也隻能在景祐間(1034—1037),時距宋開國已有七十餘年。後王曾半個世紀的司馬光(1019—1086)在《涑水記聞》(以下簡稱《記聞》)中,更是詳細地記載了這個故事。此後,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卷一枙帝德枛條、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一亦都有記述,主要是抄襲王曾《筆錄》與司馬光《記聞》。南宋孝宗時李燾(1115—1184)依據《記聞》,參考《談錄》、《筆錄》二書,在其《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中加以載錄,由於該書在史事考證方麵的權威性,遂使“杯酒釋兵權”故事定型,並廣泛流傳至今。
我們考察了各種筆記對這個故事的記錄與李燾的考證後,提出兩個方麵的疑問:一是對“杯酒釋兵權”這樣一件大事,在北宋官修的《太祖實錄》、《三朝國史》中不見隻字。二是《談錄》、《筆錄》、《記聞》等書的說法,既很不一致,且多有抵牾。對這兩點疑問,柳文都予以批駁。關於第一點,柳文辯解說:
太祖時代的史官製度實在未具規模,漏記的事情難免不少,《太祖實錄》前後須修訂三次,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所能根據的記事太少,以致過於漏略,釋兵權發生在夜宴私酒之間,也許史官並不在場。《涑水記聞》及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均說太祖“屏左右”。何況,沒有記載不能表示沒有這事? ?景德元年與契丹訂立的澶淵誓書,是千真萬確而且十分重要的文獻,當時且已頒布河北、河東各州、軍,但《真宗實錄》卻偏偏漏載。
這種解釋與批評是缺乏說服力的。第一,柳文說由於“杯酒釋兵權”發生在夜宴私酒之間,也許史官並不在場,且太祖“屏左右”。既然如此秘密,《筆錄》、《記聞》等書何以會對斯事作出如此詳盡而具體的敘述,特別是《記聞》,繪聲繪影,猶似身曆其境,正如我們在《獻疑》中指出的,“距離當事人的時代愈遠,記載卻愈詳,此中顯有緣飾”。第二,關於《太祖實錄》,確曾經過多次纂修,第二次命張洎等重修未成。之所以一再重修,是因為真宗對於先前所修的《實錄》,“事多漏落”,不甚滿意。鹹平元年(998),第三次主持修纂的是錢若水,參加同修者有王禹偁、李宗諤、梁顥、趙安仁等名臣。這次重修,史臣們十分審慎,有時為一事的載錄正確與否,“廷爭數四乃定”。 再次重修的《太祖實錄》五十卷,深得真宗的讚揚,說“今茲可謂備矣”。 又據衢本《郡齋讀書誌》卷五載:“《三朝國史》一百五十卷,[天聖]八年書成。比之三朝《實錄》增者大半,事核文贍,褒貶得宜,百世之所考信雲。”經過鹹平二年(999)重修的《太祖實錄》與天聖八年(1030)修定的《三朝國史》應該說是比較完備的,尤其對“杯酒釋兵權”這樣的大事,如果確有其事,恐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遺漏不錄的。
第三,柳文說“沒有記載不能表示沒有這事”,話雖不錯。但人們也可反詰,沒有記載的事,硬說其有,難道不值得懷疑嗎?柳文所舉澶淵誓書,“是千真萬確而且十分重要的文獻,但《真宗實錄》卻偏偏漏載”,援此來證明《太祖實錄》亦可能漏落“杯酒釋兵權”事件。筆者認為此二事不能相提並論,澶淵誓書是宋方與契丹國簽訂的屈辱盟約,《真宗實錄》不書,似在情理之中,乃為真宗諱。但作為一件大事,史書又不能失載,故史臣在《仁宗實錄》慶曆二年(1042)九月乙醜條通過記載契丹誓書之便錄入了澶淵誓書的全文。 而“杯酒釋兵權”是值得稱頌的大事,即王曾所謂“前稱光武能保全功臣,不是過也”雲雲;況且,太祖的這一功德並無絲毫損害太宗、真宗的聲譽、《實錄》、《國史》沒有理由回避此事,故意不載。因此筆者再次強調指出:像“杯酒釋兵權”這樣一件宋初的大事、好事,不見於《實錄》、《國史》,無論如何是一個令人難以理解的問題,不能不使人對其真實性提出懷疑。
對《獻疑》中提出的北宋三種筆記敘述“杯酒釋兵權”的說法很不一樣,且多有抵牾的問題,柳文批評說:“徐、方似乎太計較文字的異同”,“徐、方所謂的抵牾,充其量隻是筆記文字間抵牾,並不是曆史事實間的抵牾”。事實是否真的如此?
我們在《獻疑》中,就《談錄》、《筆錄》、《記聞》對“杯酒釋兵權”的記載進行了對比分析後,發現有五點不同與疑問:一是三書對同時被罷禁軍宿將的人員記載不同;二是對此事所載無具體年月,說法又不一致;三是對此事的起因所載不同;四是對諸宿將處置辦法所載不同;五是《記聞》記述本身前後矛盾。對以上五點疑問除第一點和第五點外,柳文未作具體的辯解,故筆者的疑團依舊存在。即便是柳文作了“釋疑”的兩點,也未能使筆者認識到這“充其量隻是文字間的抵牾,並不是曆史事實間的抵牾”。如對第一點疑問,即在“杯酒釋兵權”的宴會後,同時一起被罷的宿將到底有幾人,各書所載不一致的問題。柳文辯解說:
查《丁晉公談錄》的記事十分簡單,隻說到太祖終被趙普勸服要罷去石守信和王審琦的兵權,並沒有進一步記述太祖如何付諸實行。此即徐、方所謂“並無曲宴之說”。看得靈活一點,能否是趙普初次進說時特別針對石、王,到太祖設宴時終把其餘三將也包括進去呢?也就是說《丁晉公談錄》所記的人數,與《王文正公筆錄》和《涑水記聞》並無多大差異。
對上述三書所記同時被罷宿將的人數與名單是否“並無多大差異”,各書具存,讀者可以複核。就如《談錄》所載,趙普隻是勸諫太祖罷去石、王二將兵權,並無牽涉其他人。且雲“太祖方悟而從之”。這說明太祖聽從趙普的意見,已付諸行動了,即使照柳文所說,看得靈活一點,三書所記亦不是沒有差異。比較三書記載,隻有石、王二將相同,而《筆錄》增加了高、魏。高指的高懷德,建隆二年七月所謂“杯酒釋兵權”之前擔任殿前副都點檢。而魏某不知指何人,查宋初禁軍宿將中,無姓魏其人。 另據《長編》考定,“同時罷者凡四人,即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和張令鐸”。張令鐸者,不見以上三書記載。而柳文則說,“杯酒釋兵權”是指在“杯酒之間,以利祿婚姻換取了五位禁軍最高級將領的兵權”,除了李燾所講的以上四人外,還包括羅彥瓌。至於這四名或五名宿將是否都在建隆二年七月上旬一起被罷軍職的,不管是李燾,還是柳文均未曾提供任何可靠的證據。然考《宋史》卷二五〇列傳所載,五人中除石守信外,都是在建隆二年被罷軍職出為節度使的,但均未確指被罷的具體月、日,也未講到四人是同時在一次宴會後被罷的。《宋史·石守信傳》雖載有所謂“杯酒釋兵權”一事,但時間卻記在乾德初,比《長編》記時晚了兩年,且未載同時被罷宿將的人數與名單。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北宋各種筆記所載宋初收兵權及所謂“杯酒釋兵權”罷去的宿將人數與名單是不同的,且較混亂。這種不同和抵牾,難道充其量隻是文字間的抵牾,並不是曆史事實間的抵牾?指出這種情況,又難道是太呆板,不夠靈活,“太計較文字間的異同”嗎?
柳文對第五點疑問,即司馬光在《記聞》中的敘述前後矛盾,將罷藩鎮與釋兵權兩事混淆的問題時辯解說:“此點李燾已辨之在前,聶崇岐先生亦析之在後,即罷藩鎮乃去肢體之患,釋兵權乃去腹心之患。兩事不同,但可相提並論,卻不得謂‘前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