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梁啟超的思想(5)(2 / 2)

關於外國法律規定的選舉權資格限製在中國的條件下哪些可以實行的問題,梁啟超認為根據當時國情大致可以采用的有:國藉限製、屬性限製、住所限製、公權行使限製和職業限製。他堅決反對對選舉權實行階級限製和財產限製。至於教育程度限製,他主張在當時教育未普及的情況下還是應該適當采用。他關於選舉權的這些觀點在當時是具有進步意義的,甚至比當時西方某些國家法律規定具有更多的民主色彩。

在普通選舉方麵,梁啟超不論述了平等選舉和等級選舉。他講的平等選舉指一人一權,舉國同等。等級選舉指限於某種類的人有不同於民的優越權。其方法有兩種:一是複數投票製度;二是分級投票製度。複數投票製度指將有選舉權的公民根據其納稅總額分為不同等級,各等級選舉議員人數不等。對於等級選舉製,梁啟超基本上持反對態度。但考慮到權利的智識基礎和提高知識群體參政程度,他主張當時中國凡有科弟官職及學堂畢業文憑者,得有投兩票之權。

至於選舉,梁啟超認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各有利弊。直接選舉的優點在於:第一,在直接選舉中,被選舉人為選舉人直接信任,可以代表選舉人意誌。在間接選舉中,被選舉人雖為第二級選舉人所信任,未必為原選舉人所信任,因而多數人民意誌不能直接反映在國會中。第二,直接選舉,則選舉人直接感受到選舉的利害關係,對選舉必然熱心。間接選舉,由於原選舉人的意思不能直接反映在國會中而往往缺乏熱心。第三,直接選舉手續簡單,不像間接選舉手續複雜,使國家人民增加勞費。第四,間接選舉的結果,基本已由原選舉人選舉時已決定,因為第二級選舉人受命於選舉人的投票,從這一點看,第二級選舉人成為贅疣。間接選舉的優點在梁啟超看來主要在於:第一,原選舉人較之第二級選舉人在知識能力上為低,不易鑒別被選舉人的才幹,所以使用間接選舉方法易得人材。在教育未普及的國家,間接選舉的這一優點更為突出。第二,原選舉人隻熟悉周圍的人們,在其鄰裏鄉黨以外所知甚少。用間接選舉方法,第二級選舉較易了解議員候選人。第三,用間接選舉方法,第二級選舉人受原選舉人委托,對於選舉更為慎重,並以公心行之。由於直接選擇與間接選舉各有利弊,梁啟超根據中國國情提出上院采取間接選舉製。至於下院,他主張逐步實行直接選舉製。

在選舉製度方麵,梁啟超還論述了選區的劃分方法、中選計算方法、選舉人名薄的製作、投票方法、選舉機關構成等問題。特別值得提出的是,他非常強調對選舉權的法律保障。為此,他主張實行開票公開製度、處罰不法行為製度和選舉訴訟及中選訴訟製度等。為了增進國民的選舉權意識,梁啟超不建議待立憲思想逐漸普及後,可以推行強製選舉法,使人們意識到選舉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

對抗可能出現的專製行為。

梁啟超抵抗權思想的徹底性還表現在他既反對惡法優於無法論,也反對惡法亦法論。他批判中國古代慎到“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的觀點,指出法若不善,不足以為治。“法而不善,則不肖者私便而束手焉。無論得人不得人,皆不足以為治。”惡法優於無法論者通常滿足於表麵的穩定秩序而不惜以犧牲人民的權益為代價。其根本立場是站在專製權勢一邊為專製主義製造輿論。這種人的論調當然會受到為自由人權奮鬥的梁啟超的批駁。至於那種純實證主義的惡法亦法論,同樣不符合法的概念,為梁啟超所不屑一駁。他指出:“亂國之立法,以個人或極少數人之福利為目的,目的不正,是法愈多而愈以速亂亡。“對於違背法的宗旨的專製主義法律,梁啟超來采取法非法論的立場而根本不予承認。非但如此,他還號召人們拒絕服從惡法,行使抵抗權利。他主張的法治同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概念相念,即法治必以良法善法為前提。但梁啟超的法治論更接近現代抵抗權論的水平,充滿人權主義的抵抗精神”。

梁啟超不僅在理論上深入論證了人權的對應性或抵抗性,號召人民為維護人權而奮起鬥爭,而且他一生堅持以實際行動實踐了自己的抵抗權主張。從公車上書到百日維新,從流亡日本到創辦《新民從報》,從發動護國戰爭到反對張勳複辟,梁啟超始終以無所胃懼英勇不屈的抵抗精神同封建專製主義進行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