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梁啟超的思想(5)(1 / 2)

人權平等性的實現需要有一個不斷鬥爭不斷充實的過程。強調通過運動程序逐步實現人權的平等性,這是梁啟超人權思想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就女權運動程序而言,實際上涉及三個階段上的不同內容的平等權。“一是教育上平等權,二是職業上平等權,三是政治上平等權”。從程序上看,這三種意義上的平等權的實現具有先後順序,應該依次推進。梁啟超的主張是:“若以程序論,我說學第一,業第二,政第三。”在人權運動程序論方麵,梁啟超的“學第一”的主張體現出對人權主體性和解放性的重視。人權是主體自我意識到的權利。人權意識的發達與否直接同主體的覺悟程度相關。人權運動的價值和意義就在於是主體的自覺自動,是主體爭取自我解放的鬥爭。人權的主體性和解放性決定人權運動的自動性。梁啟超非常明確地強調人權運動必須是自動的:“美國放奴運動,不是黑奴自己要解放自己,乃是一部分有博愛心的白人要解放他們,這便是他動,不是自動。不自由動得來的解放,雖解放了也沒有什麼價值。不惟哪此,凡運動是多數人協作的事,不是少數人包辦的事,所以要多數共同的自動。”人雖然都具有主體性,因而人權運動作為自覺自動的運動成為可能,但由於智識程度不同,故自覺自動的程度也就有所不同。“不從智識基礎上求權利,權利斷斷乎得不到,僥幸得到,也斷斷乎保不住。”注重人權的智識基礎,這一點也是梁啟超人權思想的一個重要特征。對人權平等性的認識同人的智識程度密切相關。人的知識程度越高,其覺悟程度也就越高,從而人權意識也就越強。因此,“開民智”和不斷增強“智識基礎”應該成為實現人權鬥爭的最基本的環節。

就重視人權的知識基礎而言,梁啟超的新民說同嚴複的“三民論”(鼓民力、開民智、新民德)無論在理論形式上還是在具體主張上都大致相同,它們都將開民智作為求權利的動力源泉。但是,就人權的平等性同民智的關係而言,梁啟超和嚴複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卻有很大的不同。嚴複將平等理解為人類理想狀態的力智德的平等,且認為“民主之所以為民主者,以平等”嚴複說:顧平等必有所以為平者,非可強而平之也,必其力平,必其智平,必其德平。使是三者平,則郅治之民主至矣。”。將力智德的平等作為民主政治的標識和根基,進而將民主政治的目標推向遙無期限的未來,這是嚴複過程分離論錯誤得以形式的原由。盡管梁啟超也曾有過類似的過程分離論的認識錯誤,但梁啟超追求的不是可期不可得的力智德的平等。梁啟超注重的是法律上的平等。這種平等一方麵表現為國民在立法上得以平等地表達意思,另一方麵國民在立法上不被劃分為不平等的階級。前者具有積極的主動意識;後者具有消極的被動的意味。當他講求立法權的性質和意義時,才思橫溢,博涉廣論,情理充分。當他論及等級製度四民問題時,便簡單認為中國自戰國時期廢除“世卿之製”後,“四民平等”問題便大致解決。這說明梁啟超注重的是立法上的階級平等。他希望通過在智識基 礎上求權利,達到不僅廢除立法上的階級不平等現象,而且根除立法上的各類特權,包括政黨特權,教會特權、男子特權、君主特權、貴族特權等。他將體現此類特權的立法一概斥之為“惡法”就表明他所講求的平等重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嚴複雖然也講法律平等權,但在觀念深處更著重事實平等,以致其民主概念也是盧梭式的直接民主。梁啟超雖然也反對事實不平等,但在觀念深處更著重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因此也更強調選舉權和參政權。

平等固然是民主的基石。但作為民主權利的平等權更應該是法律上的平等權。人生而平等是人格尊嚴的平等,這種平等在法律上應表現為平等地享有人所應有的權利。在這方麵,梁啟超的思想比嚴複的思想更符合實際。嚴複將治製之極盛的民主解釋成人人自為自治的小國寡民式的直接民主,由此必然不會詳究選舉權和選舉程序之類的間接民主製所不可或缺的環節。梁啟超受中國儒家思想影響較大,在中國法律文化傳統中陷得較深,因而更傾向於符合儒家理想的間接民主製度,更注重選舉權和選舉程序的研究。

選舉權是國民平等地表達意誌和參與政治所必不可缺的最基本的民主權利。梁啟超對選舉權的研究在同時代的思想家中是獨具特色的,且相當深入係統。他從憲政的角度對選舉權製度作了劃分:“人民選舉議員之權,名日選舉權。選舉權之廣狹,各國不同。可分為普通選舉與製限選舉之兩種。普通選舉者,謂一切人民皆有選舉權也。製限選舉者,謂以法律提定若幹條件,必合於此條,或不及於此條件,乃得有選舉權也。”梁啟超對選舉權的劃分,顯然受到日本憲法學者的影響,直接采用“製限選舉”的概念。但他在概念的表述方麵和術語使用方麵又有自己的理解。他認為實際上普通選舉在任何國家也不能徹底實現。選舉權在任何國家都會受到一定限製,隻不過受限製的標準和程度不同而已。他主張將“普通選舉”一詞改為“普通製限選舉”,而將“製限選舉”一詞改為“特別製限選舉”。前者指選舉權受到年齡、性別等限製;後者指選舉權受到財產或教育程度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