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的人權鬥爭觀還突出地表現在他的抵抗權主張方麵。梁啟超的抵抗權主張受到儒家抵抗權思想的影響。儒家在世界上最早提出抵抗權問題。儒家倡導的抵抗權形式有多種。其中包括拒絕為暴政暴君服務;自由出國遠離暴政暴君;易位和放伐暴君,更換政府;以及誅暴君誅獨夫等激烈的革命行動。這些都是儒學文化傳統中具有民主主義性質的優秀成份。梁啟超沿著儒家的這一抵抗路線、結合憲政推行和保障問題,進一步提出了抵抗權主張:“使不幸而有如桀紂者出,濫用大權,恣其暴戾,以蹂躪憲法,將何以持之?使不幸而有如桓靈者出,旁落大權,奸雄竊取,以蹂躪憲法,又將何以待之?”他的回答是要確立民權,以便在發生上述踐踏憲法的行為時進行抵抗,對於推於憲政來說,最重要的是要確保人民的抵抗權。相對於專製權力而言,民權本身是具有抵抗性的。在出現桀紂、桓靈之流時,“故苟無民權,則雖有至良極美之憲法,亦不過一紙空文,毫無補濟,其事至易至明也。麵對專權者的橫行霸道、如果沒有人民行使抵抗權,僅依靠一紙空文憲法,那是無濟於事的。梁啟超已經從法律的角度非常明白地將抵抗權問題提出來了。
麵對專權者蹂躪憲法踐踏自由人權的問題,梁啟超不僅認為人民有抵抗的權利,而且認為行使抵抗權以保衛自由人權,這也是人民必須履行的義務。他從權利義務結合的角度給予抵抗權以高度的重視。為了鼓勵人民自我解放,根除奴性,為爭取自由人權鬥爭到底,他甚至提出“放棄自由之罪”的概念。他認為踐踏自由人權的專製者和壓迫者已經“不足責,亦不屑教誨”,問題的側重點應該放在喚醒被壓迫者方麵。被壓迫者有義務使自己獲得解放。在梁啟超看來,“放棄自由罪”比“侵人自由罪”更為嚴重。你總不能指望壓迫者和侵略者去保衛自由人權。保衛自由人權隻有依靠被壓迫者和被侵略者自己起來進行抵抗。權利來自鬥爭。在自由人權遭到踐踏和蹂躪時,不抵抗就意味著放棄自由人權。從人權鬥爭觀來看,這是千真萬確的道理。當然,在自由人權受到侵害時,不行使抵抗權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從主觀方麵看,被壓迫者、被侵略者一般總是願意進行抵抗的,但事情往往力不從心,甚至根本沒有抵抗實力。如果一概以“放棄自由罪”論處,顯然失之偏頗。不過,梁啟超雖然操之過急,言辭尖銳,但他那種恨鐵不成鋼的愛民心情以及維護自由人權、同專製主義鬥爭到底的正義精神卻感人至深,對後人爭取人權鬥爭是一種極大的鼓舞力量。
關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何種抵抗權的問題,梁啟超也作了較為深入細致的探討。他提出的十大“立憲政治之信條”的基本精神是:“國中無論何人,其有違憲者,盡人得而誅之”。“盡人得而誅之”的抵抗權是在當權者公然違憲且有大規模違憲舉動的情況下行使的。至於如果發生下述部分違憲行為時,則要相應地行使具體有限的抵抗權。對於以法律以外形式限製公民權利或課稅的行為,人民得以抵抗或拒絕服從;對於不經議會多數決定提出的法律,人民得以拒不服從;對於以行政命令變更或侵害法律的行為,人民得以反抗;對於違反法律程序的預算案不得通過;對於專權暴君,不經激烈革命或暗殺不足以解決問題的,人民得以行使暴力革命權或暗殺權;對於可以在法律程序上解決問題的違憲行為,可以實行不信任投票製度和彈劾製度。值得注意的是,梁啟超認為結社權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抵抗權。他極力主張群眾集結成政黨並爭取議會席位,以製約和控製政府。人民必須通過各種形式組織起來,形成有組織的抵抗實力,以對抗可能出現的專製行為。
梁啟超抵抗權思想的徹底性還表現在他既反對惡法優於無法論,也反對惡法亦法論。他批判中國古代慎到“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的觀點,指出法若不善,不足以為治。“法而不善,則不肖者私便而束手焉。無論得人不得人,皆不足以為治。”惡法優於無法論者通常滿足於表麵的穩定秩序而不惜以犧牲人民的權益為代價。其根本立場是站在專製權勢一邊為專製主義製造輿論。這種人的論調當然會受到為自由人權奮鬥的梁啟超的批駁。至於那種純實證主義的惡法亦法論,同樣不符合法的概念,為梁啟超所不屑一駁。他指出:“亂國之立法,以個人或極少數人之福利為目的,目的不正,是法愈多而愈以速亂亡。“對於違背法的宗旨的專製主義法律,梁啟超來采取法非法論的立場而根本不予承認。非但如此,他還號召人們拒絕服從惡法,行使抵抗權利。他主張的法治同亞裏士多德的法治概念相念,即法治必以良法善法為前提。但梁啟超的法治論更接近現代抵抗權論的水平,充滿人權主義的抵抗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