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不僅在理論上深入論證了人權的對應性或抵抗性,號召人民為維護人權而奮起鬥爭,而且他一生堅持以實際行動實踐了自己的抵抗權主張。從公車上書到百日維新,從流亡日本到創辦《新民從報》,從發動護國戰爭到反對張勳複辟,梁啟超始終以無所胃懼英勇不屈的抵抗精神同封建專製主義進行鬥爭。
三、法律平等權與人權的平等性
法律平等權與人權的平等性是兩個既有區別又相互關聯的問題。人人在法律麵前享有平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人權的一項基本內容。法律平等權表明平等性是人權的基本屬性之一。對法律平等權的理解直接關係到對人權平等性的理解。在這方麵梁啟超的有關論述對於正確認識人權的平等性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法律平等權的提出,無論在西方還是在中國,都是針對階級特權而發的,是對階級特權的批判。梁啟超主張的法律平等權首先是同立法上階級特權相對立的。在階級不平等的社會中,法律傾向於為特權階級利益服務,規定和保障階級特權。此種維護階級特權的立法被梁啟超一概斥之為惡法。梁啟超指出:“夫誹謗偶語者棄市,謀逆者夷三族,此不問而知為專製君主所立之法也。婦人可有七出,一夫可有數妻,此不問而知為男子所立之法也。奴隸不入公民,農傭隨田而鬻,此不問而知為貴族所立之法也。信教不許自由,祭司別有權利,此不問而知為教會所立之法也。以今日文明之眼視之,其為惡法,因無待言。”顯而易見,如果法律內容本身規定不平等的話,就根本無平等性可言。此種法律當為現代文明所唾棄。正是從注重立法平等的角度出發,梁啟超提出“立法權屬於民”。隻有將立法權歸之於全體人民掌握,才能在立法上取消特權現象以體現人權的平等性。換言之,如果法律依然在維護階級特權,在規定人們必須信奉某種主義或某種信仰,此種惡法表明立法權沒有屬於人民而是在特權階級控製之中。這就是梁啟超法律平等權主張的基本內容。
盡管梁啟超在本世紀初就對立法不平等的階級特權現象進行猛烈挾擊,然而直到今日依然有人為階級特權張目,認為法律平等權隻能限於法律實施方麵,而不允許講立法上的平等。如果梁啟超生於今世,對此,不知當作何憤慨。法律如果規定一部分人的地位高於另一部分人,規定全體人民隻能信奉一部分人所主張的信仰,在梁啟超看來,該法的性質便“不問而知”了。同樣,那些思想狹隘偏執無知的人們所提出的隻準講法律實施上的平等的主張,其性質究竟是善是惡,也就不問而知”了。
人權的平等性在於無論何人,隻要是人,不應該享有人權。如果權利隻是特定階級或特定一部分人的,這種權利便絕不是人權,而是特權。特權在本質上是同人權相對立的。從這種意義上講,梁啟超對法國《人權宣言》的批評體現了他對人權平等性的深刻理解。他指出法國《人權宣言》雖然規定凡人都應恢複人的資格,但實際上忽視了女子的權利:“因為他們是women,不是men,說得天花亂墜的人權,卻不關女人的事。”他認為女子和男子一樣都是享有人權的主體;女權運動應該成為“人權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他甚至將女權運動直接稱作人權運動,並極力讚成和提倡作為人權運動的女權運動。他表示:“女權運動,無論為求學運動,為競業運動,為參政運動,我在原則上都讚成;不惟讚成,而且十分認為必要。”在求學、就業和參政各方麵,女子應該同男子一樣享有平等權利。女權運動的意義在於它體現了人權的平等精神。梁啟超正是從人權的平等精神出發來倡導女權運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