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所以享有人權,還因為人是塑造和改造客體的主體。從人的主體性來把握人在社會和自然界中的地位,這也是梁啟超思想的一個重要特征。他在介紹日本學者小野家的《國家原論》一書時說:“蓋言宇宙一切事物,其真有真無,不可知,不過我見之為有故耳。若無我,則一切現象或竟不可得見,是與我相緣也。相緣故不能為絕對的存在,而隻能為相對的存在也”。這裏,他雖然將主觀感覺撥得過高,但他對人的主體地位的注重和對客體的相對性的強調卻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裏,他所講的“我”不能理解某個具體的存在者。這裏的“我”具有康德所言“自己的數的同一性的存在者”的性質。“我”是主體的抽象化的表現。“我”是存在者本身,即人本身。正如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所強調的那樣,類存在的人不像其他動物那樣埋沒在由自然界所確定的種屬的秩序之中,因而人再生產整個自然界。正是從人的主體性出發,梁啟超說:“境者,心造也。一切物境皆虛幻,唯心所造之境為真實”,“然則天下豈有物境哉,但有心境而已。”人關於客觀外在的觀念都由人的意識所造,人在塑種種觀念和物象時,也同時在塑造客觀世界。孟子的“萬物皆備於我”的高度主體意識在梁啟超這裏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人把客觀外在對象化以後來把握它,這正是人認識和改造客觀世界的必由途徑。這也是人高於客觀存在高於萬物的根本所在。人之可貴是萬物所不能比擬的。
人格的概念相聯係,梁啟超還論及了儒家傳統所重視的國格。梁啟超說“國家者人格也”。《論立法權》。這是將人可靠的概念向多樣化發展。這使我不由地想到哲學家舍勒爾對人格概念的看法。舍勒爾不僅認為有個別人格,他還提出總體人格,社會人格和內在人格等概念。從意誌的角度來看,凡是能根據一定意誌而像人一樣行動的團體,其中都有人可靠存在。這就是為什麼法律上要設置“法人”的原由。梁啟超在國格以外所論及的“一個人之資格”、“一家人之資格”、“一鄉一族人之資格”、“天下人之資格”和“一國國民之資格”等這一係列概念是沿著舍勒爾的同樣思路前進的。這都屬於現代人格論和人格論的範疇。正如後文所揭示的那樣,現代人權理論不僅講個體人權而且講集體人權的傾向正同梁啟超人權法思想的基本傾向——團體主義和國家主義傾向有其共通處,當然也有本質的區別。人格由個體範疇向群體範疇的延伸,必然決定人權要由個體人權進一步形成群體人權。人權正是與人格不可分離的。人權應該與人格同在。人格發展到那裏,人權也必然跟隨到那裏。從法律的角度看,有幾分人格,必然應有幾分人權。然而法律上的人格同哲學上的人格又不完全一樣。在法律麵前任何人從出生就應享有人格權。然而人格權又有諸多的表現形式。群體人格權與個體人格權的表現形式會有很大的差別;成年人與未成人的人格權的表現形式也有不同。關於這些問題,梁啟超沒有進行探討。但他提出的人格多樣化思想卻為後人開拓了新的研究範圍。
人應該享有人權,但這種權利還屬於應然的範疇。相對於法定權利來說,它還是一種應有權利。人權要具有現實性,還需要轉化為法定權利。以法律來表達和體現人權,這是梁啟超所指出的作為應有權利的人權的發展方向。梁啟超說“夫立法則政治之本原也,故國民之能得幸福與否,得之者為多數人與否,皆不可不於立法決定之。”以立法規定人民的權利,就必須製定“文明之法”,“如人民參政權、服官權、言論結集出版遷移信教各種之自由權等,亦何嚐非由立法自顧其利益而來”。體現人權的這些具體內容的文明之法隻能依靠“立法權屬於民”來加以保障。言論集會信教等自由權和參政權這些人權的範疇不能停留在應有權利階段,還需要轉化為法定權利,由立法來加以規定。如何確保人權能正確、公正地轉化為法定權利,這是梁啟超寫作《論立法權》一文的宗旨。他推崇邊沁的國民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原則,他宣揚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理論;他考察古代雅典和羅馬的議會製度;他深入探討立法權的歸屬;所有這些最終都是為了使人權自由在立法上能切實得到正確的規定和保障。
梁啟超並不滿足於看到人權轉化為法定權利,他還要進一步關注作為法定權利的人權在實際生活是否得到實現,人權從法定權利再進一步轉化為實有權利,才能真正具有現實性。“法也者,非將以為裝飾品,而實踐之之為貴”。法律規定了人權,還必須得到認真實施。法律若得不到認真實施,人權隻不過是一紙空文。梁啟超對袁世凱炮製的《袁記約法》的虛偽性進行了揭露和批判:“今約法能實踐耶否耶?他勿細論,若第二章人民權利之諸條……自該法公布以來,何嚐有一焉曾經實行者?即將來何嚐有一焉有意實行者?”曆來玩弄民意的專製主義者們總是這樣,他們迫於世界民主與法治的進步潮流的壓力和國內人民對人權自由的強烈要求而不得不在法律上寫上這樣的自由那樣的權利,可實際上人人都清楚他們從未有意去實行。非但如此,如果人民真的依法偶爾實行一下自己應有的權利,則會被視為大敵,受到殘無人道的迫害和被扣上種種莫須有的罪名。人民對袁世凱之流的專製主義者的本質早已看得入骨三分,對統治者們的法律缺少起碼的興趣和信心。難怪梁啟超無比失望和憤恨地歎息:“夫約法之效力而僅於數行墨點,其導人民以玩法之心理則既甚矣”。有人總是責怪中國人民缺少法律意識,然而正如梁啟超所看到的,中國人民又何嚐不想行使法律權利,問題的關鍵是專製統治者們設法網以陷民,立法律以偽飾,人民左右受製。將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又談何容易呢。但是,梁啟超並為因此而放棄對人權的法定化和實有化的追求。無論是清末的“預備立憲”,還是民國的約法立法,抑或是袁世凱的袁記約法,對一切重大的立法活動,梁啟超始終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不論是讚同還是反對,都是一樣。為了促進人權的法定化和實有化,梁啟超一生鬥爭不息。與專製者鬥,與維新者鬥與革命者鬥,與自己鬥,自始至終為爭取人權實現憲政追求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