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成品鞋出口檢驗指導(1 / 2)

鞋類產品是我國重要的出口品種之一。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出口鞋類產品無論是數量和品種上都不斷擴大,為了適應進出口貿易的需要,自1992年以來國家又陸續發布了《出口玩具鞋檢驗規程》、《出口羊剪絨鞋檢驗規程》、《進出口童鞋檢驗規程》、《出口EVA沙灘鞋檢驗規程》、《出口人造革鞋檢驗規程》等。

一、檢驗規程係列標準

我國鞋類產品通用的以鞋麵主要材料為主線,結合對出口量大、用途特定鞋特別考慮的原則進行分類劃分,在每類鞋產品中將各種用途不同的產品特征和要求分別進行描述。形成了一套由一個抽樣規程和6個產品檢驗規程組成的係列標準:

(1)SN/T 1309.1—2003鞋類檢驗規程抽樣檢驗規程;

(2)SN/T 1309.2—2003鞋類檢驗規程皮鞋檢驗規程;

(3)SN/T 1309.3—2003鞋類檢驗規程塑料鞋檢驗規程;

(4)SN/T 1309.4—2003鞋類檢驗規程膠鞋檢驗規程;

(5)SN/T 1309.5—2003鞋類檢驗規程運動鞋檢驗規程;

(6)SN/T 1309.6—2003鞋類檢驗規程室內鞋檢驗規程;

(7)SN/T 1309.7—2003鞋類檢驗規程布鞋檢驗規程。

二、《鞋類檢驗規程》的特點

1.導入了健康、安全和環保的理念

以往的標準無論是鞋類檢驗規程,還是產品標準,都未規定對安全、衛生、環保方麵的要求,為了適應新《商檢法》的要求,《鞋類檢驗規程》首次導入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理念,及對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的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檢驗項目標準。

2.增加了常規物理性能要求

原鞋類檢驗規程中未規定具體的常規物理性能要求,《鞋類檢驗規程》中對常規物理性能進行了規定,其中皮鞋中含有11項,塑料鞋10項,膠鞋11項,運動鞋12項,室內鞋6項。依據出口鞋類品種確定檢測項目,選用相應的檢測方法標準。

3.科學劃分年齡組

為了更好地保護嬰兒和兒童鞋類使用的安全,在鞋類標準中,首次提出了對年齡組進行劃分的概念,將3歲兒童以下穿著的鞋(內底長為小於170mm)定為嬰兒鞋;3歲以上14歲以下兒童穿著的鞋(內底長為170~260mm)定為童鞋,各相關檢驗規程分別對這兩類年齡組的鞋類品種,提出了具體的檢驗要求。

4.標準的兼容性

將普通穿用與專業穿用鞋的要求一並列入標準中,有效減少了標準的數量,提高標準實用性,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對每類鞋可能涉及的各類專業穿用鞋的要求,一並在《鞋類檢驗規程》標準進行規定,增強了標準的兼容性。

5.抽樣規程與檢驗規程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