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訂大唐律(2 / 3)

唐太宗覺察到這種情況以後,問大理卿劉德威道:“近來法網甚密,許多不該網入的人都網入了,是什麼原因呢?”

劉德威回答說:“這個原因在陛下身上,不在群臣那裏。陛下喜愛寬大就會寬大,喜愛嚴苛就會嚴苛。現在國家法律條文規定,官吏對犯人治罪偏重者,官職降低三等;偏輕者降低五等。但是現在,錯抓了人可以不負責任,而錯放了人卻要獲大罪。大家心懷畏懼,為了自己免遭禍患,寧肯把無罪說成有罪。這樣,刑網自然就密了。”

唐太宗生氣地質問劉德威:“法律已經製定好了,你們為什麼不按照法律來辦事呢?你們這不是執法犯法嗎?”

劉德威說:“張蘊古就是為了替李好德說話而被陛下處死的。且不說他說得對,即使他屬錯誤放人,也遠不該處以死刑。隻要陛下下令今後一律按法律辦事,這種風氣立即就會變過來的。”李世民同意了劉德威的意見。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唐太宗一方麵調整那些不宜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一方麵采取措施完善法律程序,從製度上堵塞司法工作中的漏洞。張蘊古之死使唐太宗認識到所謂的“複奏”製度實際上已經流於形式。於是,唐太宗修改了原來的“三複奏”製度。重新規定,凡判處死刑的,京城內要“五複奏”,其他各州仍舊堅持“三複奏”。對於擅自處決人犯和雖經批準卻提前處決人犯的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嚴加懲處。

但是,嚴格依條文定罪,有時也難免有冤案。所以,唐太宗還規定門下省複審案件,如果發現有按照法令應該判死刑而情有可原的,應該記錄下來上奏。即使依法應處死刑而又情有可原的,仍有獲得免死從寬的機會。對證據確鑿確係犯法並被判刑的罪犯,決不心慈手軟加以姑息。張蘊古事件之後,由於完善了法律製度,辦案合乎公允,很少出現冤情,有時甚至連判處死刑的人也沒有怨言。

頒“罪己詔”

唐太宗曾經因自己處事不當,下過一個罪己詔,被後世傳為佳話。

貞觀十六年(公元642年),廣州都督黨仁弘因貪汙大量黃金,在廣州被罷官,而且被判處死刑。這個黨仁弘原本是隋朝的一員猛將,唐高祖李淵在太原起兵反隋,進入函穀關的時候,黨仁弘率領兩千多名士兵歸順唐軍,並跟隨唐軍攻入長安。因為黨仁弘為唐朝立下不少戰功,而且他很有才幹,在軍中享有彳艮高的聲譽,所以頗受唐太宗的器重。所以,唐太宗對大理卿五次上書請求處死黨仁弘一直拖延不辦,而且想著辦法規避法律,救下黨仁弘。大理卿知道唐太宗的意思,但是又不能徇私枉法,左右為難。

這年12月的一天,唐太宗忽然把五品以上的官員召集到太極殿上,向他們作了嚴肅的自我批評。他說:“我想了很長的時間,今天終於想通了。我一味偏袒黨仁弘,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就是知法犯法,理應受到懲罰。我準備到南郊去,在草房內鋪張葦席,住上三天,每天隻吃一頓素餐,以此向蒼天請罪。”

群臣跪在殿下,堅決請求唐太宗不要去請罪。唐太宗拗不過他們,就下了個“罪己詔”,說:“我有三條罪狀:對人認識不清;感情用事,無視法律;對忠義之臣不加獎賞,對奸倭之臣不加懲罰。我今後引此為戒,絕不再犯。”於是他把黨仁弘削官為民,發配到欽州去了。

唐太宗對曆代經常出現的奸佞之臣進讒言誣陷忠良的事情也極為重視。這些奸倭之臣往往因為忠義之臣阻礙了自己升官發財的道路或者嫉妒忠義之臣得到皇帝的寵幸,經常編造罪名加以誣陷,達到排擠的目的。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剛剛滅亡的隋朝就屢屢發生如此荒唐之事。

隋朝的開國元勳宰相高穎身經百戰,輔佐隋文帝楊堅完成霸業,參與治理國家二十餘年。可是隋文帝誤聽奸倭之臣的話,不再信任他。失去重用的高穎顛沛流離,晚景非常淒慘,最後還被隋煬帝所殺。他死以後,奸佞之臣將隋朝的大權獨攬,國家逐漸走向衰亡。

隋文帝的兒子太子楊勇,曾幫助父親一道治理國家,理應繼承王位、君臨天下。但是,奸佞小人宰相楊素卻迎合獨孤皇後的心意,要立楊廣為太子。楊素為了一己私利,欺君罔上,強加莫須有的罪名陷害楊勇,致使隋文帝將楊勇廢為庶人,另立楊廣為太子,也就是後來荒淫無道、最終亡國的隋煬帝。

這樣的事情古已有之,而且前朝的慘痛經曆仍然曆曆在目,不得不讓唐太宗深思、引以為戒,並將對誣告行為的治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為了嚴懲誣告者,實行誣告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