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李世民十分重視國家法律的修訂,他認為應當以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標準。因此,法律的修訂成為唐朝官員的重要工作之一。
唐高祖李淵曾經組織一批大臣,以隋文帝時代的《開皇律》為基礎製定了《武德律》。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後,就指示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進行修訂,成為後來《唐律》基礎的《貞觀律》。同時,還編幕(zuan)和頒布了《貞觀令》、《貞觀格》和《貞觀式》。這些法律規定對促進當時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對後世法律的製定、法治的統一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唐太宗強調立法必須慎重,而且法律條文必須要簡明扼要,同時,表述一定要準確,不能同罪異罰,不能同樣一種罪,卻有不同的懲罰條例。因為如果法律文字模棱兩可,含混不清,一罪不同刑,官吏就有了活動的餘地,就很容易產生欺詐違法的事。例如,想開脫罪惡就按從輕判處的條款辦;要想羅織罪名,就引用刑重的條文。同時,法律規定不穩定也對國家的治理沒有什麼好處。因此,法律規定一定要一致和穩定。
古語說:刑亂世,用重典。也就是說,隻有亂世的時候,皇帝才會用重刑對違法犯罪的人進行處罰,以此來保證自己的統治。中國曆史上缺乏詳細規定維護公民權利的“法”,卻有很多詳盡規定如何懲罰公民不盡某種“義務”的刑法,曆代不但多嚴刑酷律,而且對某人犯“法”的量刑常依帝王的好惡喜怒隨意減輕或加重。唐朝剛剛建立時,民心尚不十分穩定,國家經濟發展也十分緩慢。因此,此時更應當采用“放任”的療法,使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環境寬鬆、使人民身上的壓力減輕,用嚴刑峻法來治理百姓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唐太宗認為運用法律應當去重從輕,以寬大為懷。
唐初製定《武德律》時,曾對隋朝大業年間煩瑣苛刻的法律作了大量刪削。即便如比,唐太宗還嫌處刑太重,又對《武德律》作了重大修改。長孫無忌等人製定法律時,把原先規定的絞刑改為斷趾法,即砍掉右腳。唐太宗仍嫌這種刑罰太殘酷,於是就接納司法官裴弘獻的建議,將斷趾法改為流刑,即加重徭役,流放到三千裏以外,做三年苦力。
貞觀元年(公元627年),郝縣縣令裴仁軌,因個人私事而派公堂中的門夫服差役。唐太宗知道以後大發雷霆,要對他處以死刑。殿中侍禦史李乾佑勸阻說:“法律是陛下同天下人所共同遵守的,而不是陛下自己一個人的。今天裴仁軌犯的是輕罪而被陛下重判死刑,我恐怕從此以後,天下百姓會驚恐萬狀,執法的人也不知道該怎樣執行法律了。”李世民非常高興地接受了李乾佑的意見,馬上糾正了判處裴仁軌死刑的錯誤決定。
貞觀五年(公元631年),張蘊古任大理寺丞。唐朝相州地方有個叫李好德的人,曾經患過癲狂病,整天胡說八道,自稱是天星下凡,將來必成大器,君臨天下。唐太宗命人把他關進監獄,指示大理丞張蘊古調查處理這個案件。張蘊古彙報說:“李好德患瘋病有證據,按照法律規定,這種人犯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唐太宗采納了張蘊古的意見,打算寬恕救免。
但是,張蘊古卻私下把唐太宗的旨意告訴了李好德,又和李好德一起下棋。持書侍禦史權萬紀和張蘊古有私仇,一直在尋找機會陷害張蘊古,現在乘機向唐太宗彈劾張蘊古,說:“張蘊古是相州人,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在相州當刺史,他為了討好李厚德,便假說李好德有精神病。”唐太宗大怒,下令將張蘊古斬於東市。
但剛剛殺掉,李世民就後悔了,於是召來房玄齡責備說:“你們接受君主給的俸祿,就應當替我考慮問題。事無巨細,都當留意。現在我有事不問你們,你們就不說,看到不合理的事情你們也不勸阻,你們這樣下去還怎麼輔助我呢?像張蘊古身為司法官吏,卻和囚犯嬉戲,泄漏我的話,這樣的罪行非常嚴重,應當受到懲罰。但按照正常的法律,他還不至於被處死。我當時大怒,下令處決,你們竟不說一句勸阻的話,主管的官署也不按照規定予以複奏,便立即把他處決了。這難道是治國之道?”房玄齡點頭稱是。
因此,唐太宗下了一道命令:“自今以後犯了死罪的,即使命令馬上處決,也要複審三次,請示三次,然後再執行。”這個規定使得對死刑的處決比較慎重一些,但並沒有解決為無辜人犯申訴的問題。張蘊古被斬首以後,司法官吏為了免遭讒言陷害,都不敢從輕處理囚犯。有時有治罪偏重的,上級也不予以查究。這樣,冤屈的人就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