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商民法庭(1 / 1)

請穿律師服的有學問的先生們注意,如果我在本章中提到商人發生爭執請律師打官司時受到的種種奇怪待遇,因而對律師有所失敬,務請海涵,因為我並沒有存心侮辱他們。我親耳聽說過許條名律師在商人和他的代理商爭訟的案件上弄得焦頭爛額,當兩造各執一詞爭論什麼兌換、貼現折扣、拒付證書、過期停泊費、租船契約、運費、入港稅、保險費、船舶抵押契約、船長或船員的不法行為、流通賬目、傭金賬目、公司賬目等等時,律師既擬不出一份訴訟事實摘要,訴訟代理人也摸不著頭腦。一個年輕的教區牧師忘了帶筆記就走上講壇,他那時要講清楚經文的窘勁兒,還不及一個我見過的訴訟代理人在講清楚兩個商人爭訟的案件時那樣狼狽;譬如,我記得有人打過這麼一件糊塗官司,有兩個商人為一筆集商業中一切微妙症結之大成的傭金賬目打起官司,雙方都對自己的律師千囑咐,萬叮嚀,要他們硬把曲說成直,最後,雙方都發現自己在這方麵說了不少荒唐可笑的廢話,於是不再繼續打官司,同意請仲裁人公斷;結果仲裁人不取分文,隻花一個星期就結束了他們以前在那上麵花了不少冤枉錢的一切爭執。

不,就連法官本身(我這樣說並不等於指責他們不學無術)在向陪審委員團發指示的時候也結結巴巴,不知說些什麼,陪審委員更是如墮五裏霧中;因為陪審委員並不永遠是(說實在的,並不經常是)最聰敏的人,當費盡唇舌、想盡方法以後,他們在複雜到連法官和律師本身也都很難弄清的這種案件中,肯定仍然不能做到明鏡高懸。

商人的事務隨著環境的變更和時間的推移而千差萬別,日新月異,迥異尋常的偶然情況層出不窮,充斥著錯綜複雜的微妙糾紛,並且,由於各國風俗民情的不同而變化無常;所以,我們發現要想製訂出一套無所不包的法律實在很難做到;實際上,我們的法律本身也默認了它在這方麵的無能為力,因為它準許在棘手的情況下,可以把商人的習慣看成是法律的一種準繩。

所以,據我看來,最合情合理的做法是:這類事務的爭執應該交由久幹對外貿易而對它的習尚慣例經驗豐富的、因而當然最善於判斷它的人去聽取和審理。

除了上述理由充足的論點以外,還因為在我們現行的法律下,在許多案件中,原告不可能講清事實,而被告也不可能作出答辯(當他的證據在國外的時候,情況尤其如此),因為任何拒付證書、執照或委任狀在我國的法庭上都不算是證據;我們的法律訴訟程序已經造成了巨大的和不可挽回的損失。

為了彌補這些情況,議會可以批準建立一個由六名裁判委員組成的法庭,授權該法庭在“商民法庭”的名義下象衡平法院①一樣聽取和裁決案件。

①英國早年一種排解民間糾紛的司法輔助組織。

這種法庭的訴訟程序應該簡單,審判應該迅速,收費應該微少,使每一個受屈的人都可以立即得到補償。因為在商務訴訟中,案件的性質常使衡平法院冗繁的訴訟程序帶來的害處比其他案件遇到的尤大,因為商務案件一般牽涉到問題的變化比其他案件更大,例如影響到國外亟待指示的雇員、拖延了停泊期的船隻和船員、支付等等。

這六名法官應該由王國最知名的商人中選出,他們常駐倫敦,有權通過委任辦法召集商人議事會,議事會在聽取兩造的理由以後對一切案件作出裁決。不服的可以向該六名法官上訴。

王國各大港口也可以通過委任辦法委派性質相同的低級商人議事會。六名法官隻作為接受上訴的法官;一切案件都由商人議事會審理,方法和程序力求精簡。議事會宣誓秉公斷案,其人員每年由本城主要商人中挑選。

這裏的訴訟程序不應該拖延時日,原告采取摘要方式陳明訴訟事實,被告提出答辯,然後立刻指定審理時間。被告對開庭時間可以申請推遲,但必須具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予延期。當開庭的時候,兩造可以盡情講明自己的理由,或者請任何人代為出庭。

凡依照規定獲得和按應有格式簽署並經鑒定的、從外國發來的任何證明和拒付證書都可以作為證據;在王國領土境內於當地治安推事麵前依相同方式按照規定格式提出的宣誓書也可以作為證據。

不服的一方可以向前述六名法官上訴,委托律師得在法官麵前提出辯護,一經這六名法官判決即不得再上訴。

通過這種方法,可以弭止無數爭執,也可以溫和地排解許多糾紛,省卻了目前不可勝計的麻煩,使商務糾紛以一種商人的方式根據人所習見的商業慣例和風尚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