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某某鄭重宣誓,並證明下述帳目完全屬實,各項陳述正確無欺,索帳者確係帳目的所有人,該帳目中並不包括任何由立誓人或在立誓人的知悉、指使或同意下指定,隱匿或改變的人或名字;該__確實對立誓人本人專有的帳目真正欠有該帳目中提到的__全部款額,為了該項債款,債權人曾償付過債務人以公平的價值(如該帳目所表示);立誓人未曾和上述——(或他的任何代理人)之間,或和其他任何人之間訂有任何秘密契約、約定或協定,也不知悉任何此種情形。所語屬實,神其鑒之!
立誓以後,如果沒有發現這個人有可疑的情況,該債權人將對他應分得的債款擁有無可置疑的權利,而且,毋須耽擱就可以分到手,因而免去通常花在處理破產上的費用。因為:
1.債務人的財產在債權人第一次相會時就可隨他們的意見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售,或者按照債權的比例彼此均分。
2.至於顯著的債務,委員會將向債務人發出傳票,限令他在一定的時間內繳還,同時,委員會書記把帳目送交債權人,指定他們在合理的期間對該項帳目表明同意或反對的態度。
每隔六個月,將在被確認的債權人之間進行一次公平的債款分配;如果債務人有財產在國外,破產者應該向委員會簽交被認證的代理狀,委員會據此和國外掌管這項財產的人通信,他便應該按照委員會的命令如數將款彙回;然後,和從前一樣每六個月分款一次或者更多一些,時間由委員會根據具體情形決定。
如果有人認為破產者從這些規定中取得的好處太大了,那些根本不把起誓當作一回事的人有了欺騙債權人的機會,這就會過分地鼓勵人宣告破產,那麼,請他們考慮一下秘密的容易發現、隱匿的困難和違法者將受到的處分吧。
1.我建議規定:凡能舉發破產者隱匿的任何財產的人都可以領取30%的獎金。這將使我們經常容易發現破產者的花招。
2.任何人如果為了債務人或其妻子兒女的利益、或者企圖使他們能夠留下一些錢,混在債權人當中要求領取債款,這筆款項並不是他理應真正得到的,而他並沒有為這筆債務賦予過或支付過債務人以相等的價值,或者是他所索還的款額超過了他應得的數目;或者,如果有人在受托或者贈予契約的名義下,接受破產者任何部分的財產或其他產業旨在將它保存下來,以供債務人或其妻子兒女使用的人,或者企圖將它隱匿起來不使債權人知道,當局將為這樣的每一行為對他科以五百鎊的罰金,並且,把他的名字作為騙子和不可為任何人所信任的人公布示眾。這種措施將使破產者很難藏匿自己的財產。
3.破產者在登記和把財產交給委員會職員占有以後,他便不得從房屋中取走任何帳簿;不過,在他按照規定結算帳目的十四天內,每晚應將帳簿交給該職員;如果委員們願意,他們可以在第一天就把帳簿取走,製成副本以後再還給破產者讓他結帳。
4.如果事實表明破產者做了虛偽的陳述,隱匿了他的財產或債務的任何一部分,違背了他的誓言,他將在自家門前被戴上頸手枷示眾,並將被處以終身監禁,不準保釋。
5.為了防止破產者在國外隱匿任何財產,應該規定:辦事處把破產者的姓名登記以後,必須設法予以充分的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到該辦公處免費打聽這方麵的情況;這樣登記以後,破產者不得和任何人清賬,如果有人敢於向上述破產者或他的彙單付給任何款項,他將依然是該項財產的債務人,必須再次向委員會繳付等量的款項。
如果當真製定這項法令,一定會借重比我更聰敏的人來製訂,他們自然會有時間考慮出更多的方法來保障債權人的財產,並且(如果可能的話),把破產者的手束縛得更緊。
如果這個王國真能夠實行這樣一件德政,對我們現在所感到的、顯然有害於我國商業的無數流弊來說,這項法令將是一劑立見功效的良藥。
1.鄙人深信它一定會防止目前由於各種原因而產生的許多的破產者,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