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破產者(3 / 3)

這番話的道理十足,他聽了當然不會不喜歡,於是,他便依照這種主意行事了。債主們不同意,反而搬出法律來,結果那個原想每鎊或許歸還十先令的人就躲在那個可詛咒的地方,直到他把錢花光,一個子兒也拿不出為止,然後,他往海外一溜,或者在長期消耗了財產以後,靠著救濟貧窮債務人的法案度過了難關,而全部訴訟費用卻都由債權人分擔。我就知道有些債權人搬出法律來對付某一個鄉下店主,也扣住了不少貨物;可是,債權人在繳出各種費用、打了兩三場官司以後,他們的全部債款都花光了,每人分攤了每鎊八先令的訴訟費;至於那個可憐的債務人,他就象受外科醫生擺布的病人一樣,在動手術的時候一命嗚呼了。

2.時間和經驗暴露出這項法案的另一個流弊是:債務人自己會和某一個特殊的債權人串通一氣鑽法律的空子,這是一種詐騙和陰謀的傑作;因為某個債權人或許會老老實實地按照一般做生意的方式接受了債務人的一大筆錢,這筆錢是償付債務人在他還是一個有獨立資格的公民時向他購買的貨物的,債務人在此以前卻已經和別人串好承認破產,這樣一來,法律就會追回去把一個老實人的財產拿過來幫助一個流氓還債。或者,一個人用一批貨物作抵押向人借了一筆錢,當錢一到手,法律卻搶走了貨物,用它來幫助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和解。關於這些詭計,我可以說很多,因為我不止一次地身受過這種試驗。我還可以更多地舉出這類陰謀的各種方式,可是,我以為這項法令廢除的必要性已經昭然若揭,不必證明,它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有害,主要是損害了為保護他們才創製這項法令的那些人。

另一個問題是:這項法令的非常手段是不是常常被用到逾越了法令本身的真正意圖、以達到私人的泄忿和報複的邪惡目的呢?

我想起了一個人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他曾對好幾個不能還清他的債務的人(其中,有些是他的近親)提起過訴訟;當我有一次勸他不要控告一個同樣也欠我債的人,我用這個理由說服他:“你知道這個人再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拿出來還債了。”“一點不假,”他說,“這件事我清楚得很。”“那末,”我問他,“你為什麼還要控告他呢?”“嘿,叫這小子吃點苦頭,好讓我痛快痛快,”他說。象這樣一個人,他控告債務人並不是因為他欠債不還,而是借此來一泄私憤,我想我們的法律用不著特意地照顧這些人。

為了正確說明情況,本文將討論四類人,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區分他們。

甲、誠實的債務人。這種人由於明顯的需要、損失、疾病、生意蕭條等等不得已而破產。

乙、無賴、奸滑或者懶惰、奢侈的債務人。這種人不是因奢華耗盡了財產,就是誠心為了蒙蔽和欺騙債權人而破產。

丙、溫和的債權人。這種人隻求索還自己的錢,可是,願意通過合法的手段來達到目的,他們也肯聽取公平合理的理由和建議。

丁、凶狠刻薄的債權人。這種人根本不管債務人是老實人還是惡棍,有能力還是沒能力,他也不管人家拿得出拿不出,反正是要討債,他沒有什麼同情和憐憫,滿嘴惡言髒語,滿肚子狠毒和報複心。

問題在於如何創製一項能適合所有這些人的法令。我們必須照顧第一類人,因為我們應該同情和憐憫不幸的人,體恤那些遭到誰都難保碰不上的危險——意外的災難和貧窮的人;必須適當地懲辦和壓製第二類人,使邪惡和無賴的行徑得不到法律的鼓勵;也必須給第三類人以應有的照顧,盡可能地使一般人的財產得到保障;必須適當地限製第四類人,不使任何人擁有毀滅其同胞的生命和財產的無限權力。

按照拙見,這些目的可以通過下麵的方法達到,我把這種方法名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