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破產者(1 / 3)

本章有某種權利緊放在關於白癡那一章的後麵,因為按照近來的普遍看法,一切倒楣的人都是傻瓜;此外,我以為最受愚弄的人也莫過於破產者了。

如果容許我非常放肆地議論幾句我們的法律,我認為我國的法律一般是優良的,尤其重要的是它寓有仁慈、寬大和自由的精神,然而,對待破產者的辦法卻未免失之殘忍。它使債權人可以恣意泄忿和報複,同時有權伸雪自己,而不讓債務人有任何表白自己誠實的餘地。它無所不用其極地把債務人逼得走投無路,不能鼓勵他重整旗鼓、勤勉工作,因為這種法律使他除了挨餓以外,完全不能再幹別的。

這種法律,特別由於它現在一直還被執行著,完全傾向於毀滅債務人,而對債權人卻也很少益處。

對待債務人的各種嚴厲措施不僅不合理,而且(假如我可以這樣說的話),有點不人道,因為這樣做一方麵立刻剝奪了他的一切所有,另方麵,使他日後永不能通過勤勉工作有益於他自己或者接濟他的家庭,即使他幸免於縲絏之憂,將來也很難有再起之日。如果他一貧如洗,他不死於饑餓,也必靠施舍為生。如果他去工作,又有誰敢給他工資,除非他保證把工資再交給債權人。如果他有一點點作為生活費留下來的私產,他連這筆錢都無處存藏,因為誰都必然是賊,會從他的手上把錢搶去。如果他把這筆錢托朋友保管,他要是能把錢取回來那真算是朋友對他恩施格外了,因為那個朋友是要為此負責的。我知道一個可憐的人被破產法逼得山窮水盡,以致僅僅剩下了一小筆錢。他不知道把這筆錢藏到那兒好,最後,為了不使自己餓死,他把錢交給了養著他的兄弟。收到他的錢以後那個兄弟便和他爭吵,要把他趕出去,當他向兄弟索還錢的時候,那個兄弟就這樣的回答他:“我不敢放心地把錢給你,因為你犯法了。”那個可憐的人被逼得走投無路,終究不免於自殺。一個人因生意不順手變窮了,他部分地償還了債款後,另起爐灶再幹,結果景況又變得好轉,這是司空見慣的了。然而,我們這種所謂的法律卻對債務者永遠關起了新生的大門,好象破產是一項如此可惡的滔天大罪,以致破產者理應永被摒棄於人類社會之外,受到比死還難受的種種折磨。而且,我們很容易看清楚所有這些對待債務人的殘酷措施(一般地說),遠沒有使債權人受益,這種辦法糟蹋了產業,使它因各種糜費而日趨減少,而且,除非和債務人和衷共濟,很少能分得什麼可觀的實惠。我敢說,法律一味從嚴不會造成任何好處,而用比較寬厚的方法卻能得到雙倍的利益。盡管我不想為我國的立法者開處方,可是,請原諒我通過這篇短論說出我對這道法律的執行方法、後果和補救辦法的看法和經驗。

凡是能夠對通過這道法令的當時情況稍有記憶的人都知道:這道法令所針對的邪惡現象當時十分流行,宣布破產以欺騙債權人已經成了一門行業,所以,國會完全有理由用嚴刑峻法來對付他們;我對這道法令的創製者絲毫不想非難,沒有疑問,他們看到了當時有必要這樣做。不過,盡管法律本身是公正的,而它的公正程度卻必取決於它是不是合乎時宜和適應於它所防範的邪惡的環境和時間,所以(我唐突地以為),同一權威值得考察一下:

1.自從該法案通過直到目前這一期間,是不是已使債權人有機會:

一、通過各種詭計和手段逃脫了法案的威力,避開它的鋒芒,因而使法案的力量碰不到他的財產?

二、使該法案的矛頭轉過來指向它原欲救濟的對象?因為我們現在時常看到破產者乞靈於各種法令,從許多法令中斷章取義以攻擊法令本身。

2.有些人不僅是債權人,而且,十分狠毒,他們借控告違反該法令的人以泄私憤,把別人逼得傾家蕩產;這道法令的非常手段是不是常常被這些人用到越過了法令本身的真實意圖呢?

如果這兩個問題得到證實,我就可以由此斷定:這項法令現在已經成了我國公眾的怨府;我相信,創製這項法令的同一權威早晚總會把它撤銷。

1.時間和經驗已經使債務人把握了各式各樣的方法和手段,因而得以逍遙於這一法令的威力之外,使該項法令奈何不得他們的財產;結果,法令變成了具文,它所專門懲辦的對象——惡棍們都逃之夭夭了;同時,該項法令嚴厲懲辦的,僅僅是一些純粹因被迫而破產的人,他們因為做人誠實,不屑於弄奸作假。從現在的世道看來,一個人要想把自己的財產安排得使法律的力量對它無可奈何或者至少影響很小,真是一件再容易不過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