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議在某個方便的地方建立一個年金局,局內設常年工作的書記、職員和檢查員各一人。任何人,隻要是有老老實實的勞動者,不管他們的職業或景況如何,不管他們是男是女——乞丐和兵士例外——,凡四肢完好、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的都可以前往該局,在專備的登記冊上把他們的姓名、行業和住址一一登記下來,在登記的同時繳納六辨士注冊費,以後每季繳費一先令,則每人將得到一份由該局蓋印的、保證他們享有下列各項權益的保險契約:
1.這些繳費者之中如果有人因發生任何意外(因醉酒和爭吵造成的除外)而折斷了四肢、關節脫臼或受了危險的撞、跌、壓、瘀等傷,由該局特意指定的高明的外科醫生負責予以免費治療。
2.如果他們在任何時候患有重病,該局接到通知後即派醫道精良的大夫去為他們治病,並且免費開方。
3.如果他們由於上述疾病或意外喪失了四肢或眼睛,以致顯然不能工作,同時又窮得無法自養,年金局應出資為他們治療或發給他們終身贍養年金。
4.如果他們變成跛子、年老或者由於身體真正衰弱(梅毒除外)而不能工作,同時又無力自養,一經查明屬實,就會把他們收容到專門為此設立的救濟所或濟貧院,使之終生受到良好的贍養。
5.如果他們是海員,在他們服務的商船上死在國外,或者因船隻失事溺死,或者因被俘死於奴役,他們的妻子在寡居期間將領得一筆年金。
6.如果他們是生意人並且繳付過教區濟貧稅,萬一他們由於營業雕敝和失敗破了產,因欠債被投入監獄,他們將領得一筆年金,作為他們在監禁期間的生活費。
7.如果因病或意外,他們暫時陷於極端窮困的境地,在向年金局陳明真實情況以後,該局將依照理事們斟酌的情況對他施予救濟。
要注意的是,按第四條的規定,因疾病和年老而不能工作,窮困無以自給的人應該住進濟貧院得到生活贍養,而在第三條中,喪失四肢等或失明的則由該局發給年金。
這種差別待遇的理由是:一個失去手、半截腿或一條腿或失明的貧苦男女,他們的殘廢有目共睹,我們不會受騙,而其他身體衰弱的情況,我們卻不那麼容易判斷,如果不區別對待,誰都會要求發給年金;實行區別對待,除了那些真正走投無路的人以外,很少會有人願意進濟貧院。
為了使這項計劃能夠執行得非常周到和公平,而無負於它這樣堂皇的外貌,我提出下列幾項把它付諸實行的辦法:
第一,我建議成立一個負責斯塔普尼和懷特卻普兩大教區的總局;我在後麵將談到某些強迫一切人都在該局保險並繳付費用的方法,所以請允許我在此假定這兩個大教區的全體居民(我指的是比較卑微的勞動階層)都將報名,據我估計他們的人數至少有十萬人。
首先,指定上述教區的十五位著名的居民(暫時包括教會執事、所有居住在上述教區以內的治安推事和駐留牧師在內)為該局理事。
上述十五人暫時先由倫敦市長提名,其餘空額最遲在十天內由已經被提名的理事以多數票推出。
這十五人選出一個十一人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周開會兩次,開會必需的最低法定人數為三人,委員會設正、副理事及會計員各一人。
年金局設書記一人,下屬辦事員數人,另有登記員一人、辦事員二人、調查員四人、信差一人——領取薪金,每日上班——醫師一人、外科醫生一人、視察員四人。
濟貧院設房屋管理人、膳食員各一人、看護員數人、門房一人、牧師一人,人員多寡可以根據收容的人數而酌量增減。
為了維持這個年金局,並使存款隻由其救濟對象領取或用在他們的身上,使這筆錢不致變成上述職員的薪金,使這項事業的主要目的不致變成從中領薪(就象許多計劃曾經出現過的現象一樣),為此,我提議由前麵提過的經理或承包人擔任書記,可以允許他有一個職員,他的職責是保存登記冊、管理登記、發出有理事們蓋章和他本人簽字的證照、經常登收每個保險者繳納的季費。為了防止欺騙或縱容作弊並且不使上述書記掌權過重,每個保險者都把繳納的季費投入一隻大箱子裏,這隻箱子用十一把鎖鎖牢,委員會的委員各執一把鑰匙,這樣隻有在全體都到場時錢箱才能打開,保險者每次繳月費的時候,書記將發給他一張蓋章的證照,用以代替該季度已經繳納季費的收據,其形式如下:
1796年聖誕節
注釋:每個保險者之所以要領取一張季費收條或證照,是因為必須使下列規定成為該局的常規:如果任何保險者沒有按時繳納季費,他們在繳納加倍款項以前不能提出任何申請,或者在該季度不能提出申請,而不管他們遭到了什麼意外。
書記應該有權在發出登記券時每張收費二辨士、發出季費收據時每張收費一辨士,以供下列開支:
三分之一作為薪金歸他所有,他應由該款中撥一部分支付他的三名辦事員;
三分之一歸辦事員和他們當中的其他職員所有;
另外三分之一用以應付該局的日常費用。
按此計算:
十萬名保險者每季繳納一辨士,共合1,666鎊3先令4辨士;
三分之一歸書記和三名辦事員所有,計(每年)555鎊7先令9辨士;
三分之一用以支付(單位為鎊)
登記員一人……100
辦事員一人……50
調查員四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