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透析病人的藥物應用(1 / 2)

第一條 為指導和加強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 設置腎病內科的二級以上醫院可以設置血液透析室,並參照本指南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對因相關疾病導致慢性腎衰竭或急性腎衰竭的患者進行腎髒替代治療的場所。通過血液透析治療達到清除體內代謝廢物,排出體內多餘的水分,糾正電解質和酸堿失衡,部分或完全恢複腎功能。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醫療服務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設置規劃,加強對血液透析室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醫院應當加強血液透析室的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血液透析治療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第六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第七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包括透析治療區、水處理區、治療區、候診區、接診區、庫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區域。各功能區域應當合理布局,區分清潔區與汙染區,清潔區包括透析治療區、治療區、水處理區和庫房等。

第八條 透析治療區由若幹透析單元組成。每個透析單元由一台透析機和一張透析床(椅)組成,每個透析單元麵積不少於3.2m2,床(椅)間距不小於0.8m。

第九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設置4個以上透析單元。

第十條 水處理區麵積應為水處理機占地麵積的1.5倍以上,地麵承重應符合設備要求,水處理設備應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設置護士站,護士站應當便於對患者實施觀察及技術操作。

第十二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配備符合規定的透析機、水處理裝置、搶救基本設備、供氧裝置、中心負壓接口或可移動負壓抽吸裝置、雙路供電係統和通風設備。

第十三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滿足透析患者,配備足夠數量、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不少於6個月的透析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醫護人員。

第十四條 獨立建製的血液透析室應當至少配備3名執業醫師,並實行三級醫師負責製;設置在相關科室內的血液透析室,其醫師可由相關科室統一安排,應當有至少1名主治醫師負責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血液透析室醫師負責製定和調整患者透析方案、處理急慢性並發症、評估患者的透析質量等,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三級醫院血液透析室負責人應當由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有豐富透析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執業醫師擔任。二級醫院血液透析室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具有一定血液透析工作經驗的執業醫師擔任。

第十七條 血液透析室護士的配備應當根據透析機和患者的數量以及透析環境等合理安排,每名護士負責操作及觀察的患者應相對集中且數量不得超過4個。

第十八條 血液透析室護士應當熟練掌握血液透析機及各種血液透析通路的護理、操作,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定期巡視患者及機器運作情況,做好相關護理記錄。

第十九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配備護士長或護理組長,三級醫院血液透析室護士長或護理組長應由具備一定透析護理工作經驗的主管護師擔任,二級醫院血液透析室護士長或護理組長應由具備一定透析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師擔任。

第二十條 設置10台以上透析機的血液透析室應當配備1名具備機械和電子學知識及一定的醫療知識、熟悉透析機和水處理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和維修技術、具有技師或工程師資質的專職技師。

第二十一條 血液透析室技師負責透析設備日常維護,保證正常運轉,定期進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檢測,確保其符合質量要求。

第二十二條 血液透析室根據工作需要,可配置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消毒隔離製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質量檢測製度、相關診療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設備運行記錄與檢修製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