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保持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環境安靜,符合醫院感染控製的要求。
(一)清潔區應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準》中規定Ⅲ類環境的要求;
(二)清潔區應當每日進行有效的空氣消毒;
(三)每次透析結束應更換床單、被單,對透析間內所有的物品表麵及地麵進行消毒擦拭。
第二十五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醫院感染控製監測製度,包括環境衛生學監測和感染病例監測,分析原因並進行整改,如存在嚴重隱患,應當立即停止收治患者,並將在院患者轉出。
第二十六條 血液透析室應該設立隔離治療間或隔離區域,配備專門的透析操作用品車,對乙型肝炎患者進行隔離透析,工作人員相對固定。
第二十七條 醫務人員和患者更衣區應當分開設置,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醫務人員通道和患者通道。醫務人員進入清潔區應當穿工作服、換工作鞋,對患者進行治療或者護理操作時應當遵循醫療護理常規和診療規範。
第二十八條 根據設備的要求定期對水處理係統進行衝洗、消毒,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確保符合質量要求。每次消毒和衝洗後測定管路中消毒液殘留量,確定在安全範圍。
第二十九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質量監測製度。
(一)透析用水每月進行1次細菌培養,在水進入血液透析機的位置收集標本,細菌數不能超出200cfμ/mL;
(二)透析液每月進行1次細菌培養,在透析液進入透析器的位置收集標本,細菌數不能超過200cfμ/mL;
(三)透析液每三個月進行1次內毒素檢測,留取標本方法同細菌培養,內毒素不能超過2Eμ/mL;
(四)自行配置透析液的單位應定期進行透析液溶質濃度的檢測,留取標本方法同細菌培養,結果應當符合規定;
(五)透析用水的化學汙染物情況至少每年測定一次,軟水硬度及遊離氯檢測至少每周進行1次,結果應當符合規定。
第三十條 透析管路預衝後必須2小時內使用,超過2小時沒有使用應作報廢處理。
第三十一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規範合理的透析診療流程,製定嚴格的接診製度,實行患者實名製管理。
第三十二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為透析設備建立檔案,對透析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證透析機及其他相關設備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醫療設備、醫療耗材、醫療用品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按照規定對患者履行告知手續,維護患者權益。
第三十五條 血液透析室應當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記及病曆管理製度。透析病曆包括首次病曆、透析記錄、化驗記錄、用藥記錄等。
第三十六條 嚴格執行一次性使用物品的規章製度。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可以重複使用的血液透析器應當遵照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製定的《血液透析器複用操作規範》進行操作。
第三十七條 血液透析室的醫療廢棄物管理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置血液透析質量控製中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的質量和安全管理進行評估與檢查指導,促進血液透析室工作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開展的檢查指導和質量評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十條 具有獨立處理腎病內科專業常見疾病的能力和急慢性透析並發症處理及綜合搶救能力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後,可以按照本指南設置血液透析室。
第四十一條 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