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結語:偶發、重構與中間階層的興起(1)(3 / 3)

上述增量同時體現在商議議題的政治轉化中。不同模式的討論議題中都多或少地呈現“政治轉化”的傾向,積累出一種“製衡結構”(體現為對公共政策定程序的問責和對決策中公共參與的要求)。促進商議民主需要有製度以及相應的公民文化作為保障,雖然這些商議基本上是在既有的政治框架內部進行的,但是相對於原有的政府“絕對經理人”式的決策模式,媒介商議對於決策程序的關注有助於使決策體係更為負責(accountable),即使沒有形成關於城市遺產保護公眾參與具體製度的“有形”調整,這種責任意識(accountable)本身也在一定情況下起到製約權力濫用的作用,進而調整城市遺產保護領域公共決策方麵政府與公眾之間的力量關係。

(三)公共商議形態的不完整

商議民主作為一種規範性理論模式,對形成合法決策的公共商議提出了多元、理性、平等、自由、協商、共識等規範要求,商議民主理論模式的運行以這些規範性條件的滿足為基礎。雖然在現實世界中,很難找到與這種規範理論完全切合的“模範案例”,但是商議民主之所以有助於讓我們在真實世界成為民主的體製、成為更為真實的民主,就是因為這些規範性條件的存在。以這些規範條件為視角觀察我國城市遺產保護媒介商議的具體實踐,可以從前述四種模式的媒介商議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中,探索以大眾媒介為平台的城市遺產保護利害相關群體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的可能路徑。

首先,媒介商議的不完整反映在商議活動中多元性和公共性的欠缺。在商議主體的構成和表達意願上,專家模式、人文模式、公眾模式中,作為城市遺產主要利害關聯人——開發商群體的發言空間和表達意願均較為微弱,城市遺產所承載的市場價值一定程度上受到貶低。而在政商模式中,城市遺產所在地居民的利益表達和要求在媒介話語空間內變得“不可見”,城市遺產的生活價值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對私人權利的過度壓製有可能造成“多數的偏見”而降低公共商議本身的合法性基礎。

其次,在媒介商議中實質平等方麵,四種商議模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個人化和精英化形態。不同商議群體商議代表的出現雖為一些商議能力較低的主體提供了表達空間,但在媒介表現形態上,無論是社會學者、市民群體、所在地居民、民間保護組織和誌願者,這些社會力量的媒介表達均呈現一定的代表化的趨勢,這種代表化使媒介話語空間的表達顯示出實質性平等的缺陷。同時,實質性等還要求不同商議主體在提出議題能力的平等和其所提供的理由受到重視程的平等。從提出議題能力的方麵,社會學者(包括精英化了的民間保護誌願者和大眾媒介承擔了主要的作用,而本地居民則在提出議題和被其他主體“引用為依據”等方麵處於明顯劣勢。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共同認為:“隻有某種最低條件滿足以後,民主化才能夠真正開始。”就商議民主理論而言,這些低條件應該通過公民的能力來界定。公民必須具有發起商議的能力、對源自立權威的動議做出反應的能力和確定某種議程內容並確保自由免受他人支配能力。公共商議活動中因為權力、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生理因素等其他諸多會原因,完全實質的平等也許永遠不可能實現,但是現有城市遺產保護報道中民大規模的“無權”地位還是需要克服的主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