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多元與問責:媒介商議模式形成中的媒介因素(6)(3 / 3)

從對上述共識產生的過程和涉及的領域來看,商議主體的相互回應和商議議題的具體程度是共識能否產生的主要原因。同時,不同領域達成的共識的現實轉化潛力呈現一定差異,專業領域的共識較容易轉化為具體保護政策的調整,與經濟利益或者商業價值相協調的保護方案的共識較容易被各商議主體所接受,而涉及公眾參與的政治議題較容易獲得宏觀政治理念的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國家和社會在法律形式上的力量關係,但因為缺少明確的政策對象和具體的政策要求,這一議題被消融於宏觀的政治理念中,而很難對現實的公共決策產生具體影響。商議議題的轉化程度再一次證明,能否依據“解決問題”的邏輯提出商議議題是媒介商議民主化價值能夠實現的重要因素。

三、媒介商議模式公共轉化的未完成

梁林故居媒介商議中,雖然針對專業議題形成了部分共識,但是媒介商議的主體在涉及政治議題中出現了結構缺失,從而最終導致媒介商議公共轉化的未完成。

(一)商議活動中公眾的結構性缺失

商議民主的理論框架中,公眾或者公民社會是商議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但是公眾不是自然存在的主體,其主體性隻能是具體的曆史的動態,這種動態是交往的動態,由以下相關聯的元素構成:(1)在自由、開放的場景下個體得以充分地表達其意願或利益;(2)經此形成利益和意見群體;(3)並將這利益理性地表達為政治意見。以此為視角,在梁林故居展開的商議活動中,動態的公眾可以理解為參與不同議題的商議主體的整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梁林故居媒介商議在第一議程中,公眾組成主要為社會學者、跨界記者、媒體、政府專家、政府文保部門官員、民間保戶誌願者、居民、網民,其主體性和參與意願依次遞減,第二階段議程中,公眾組成依次為民間保戶誌願者、跨界記者、社會學者、媒體;第三段議程中,公眾組成依次為民間保護誌願者、媒體、政府專家、社會學者,公共域組成為中央級專業報、全國級都市報及北京地方級都市報。在不斷深入的共商議活動中,公眾組成與相應的公共領域組成存在著動態的演變,反映出梁故居媒介商議相比於專家模式的突破和公眾模式的不足,大眾媒介雖然在第階段議程中將專業議題的討論主體範圍拓展到了公眾範疇,但是在第三階段程的政治議題中卻遺失了原住居民這一重要的公眾力量組成。

(二)主體地位的實質不平等與居民利益的被表達

商議民主理論框架中,平等性是商議活動得以實現和合法性的基本條件這種平等不僅包括程序上參與機會的平等,也包括實質上的平等,後者包括各體提供的理由受到平等的重視,具有平等的提出議題和影響結果的能力。在與商議的能力上,從前文新聞來源和運用報道形式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當地居和開發商在商議活動中較少出現實質性的利益表達和意見商議。當地居民存運用理性話語資源對其利益提供正當性理由的能力,而開發商則在多次拒絕訪中表現出不高的參與意願。實質平等方麵,在商議活動的媒介報道中,對各體提供理由的重視,體現在對不同話語主體提出的理由和觀點被引用的程度上從對文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議中最經常被引用作為意見依據的是國家文局長和北京市文物局長的相關意見,其次是社會學者、跨界記者、梁思成家屬網民。政府專家的意見雖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引用但多作為批駁的對象而存在居民和開發商即使對經濟利益進行妥協的“正當表達”也較少被媒介報道引用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在根本保護理念的爭論中涉及了“民生”這個改居民居住條件的議題,但在此議題的商議中,居民並沒有作為商議的主體參與論中,居民的利益要求很大程度上被政府官員和政府專家所代表。“改善民生的利益要求被作為平衡“古都風貌保護”範圍與方法的理由,而最終隨著議程束而轉化為對梁林故居保護方案的共識中。由於缺少受這項方案直接影響的民利益群體參加商議,上述共識所產生的解決方案在商議民主的視角下並不有合法性。而在缺乏本地居民參與“公共參與”商議議題、本地居民的利益要基本被媒介所忽視的情況下“公共參與”的主要推動者為民間保護誌願者和大媒體,“社會力量”的結構存在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