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多元與問責:媒介商議模式形成中的媒介因素(6)(1 / 3)

此外,在具體的新聞生產過程中,媒體之間的聯盟還通過“記者圈子”和媒介從業人員的社會關係網絡得以實現。首先得知梁林故居被拆這一消息的記者是《瞭望新聞周刊》的跨界記者王軍,在從一位朋友處得知此消息並赴實地考察後連夜寫出了一篇評論《請留下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由於擔心其所在的《瞭望新聞周刊》是周刊,在發稿時梁林故居已被拆除完畢,就將評論連夜轉發給《新京報》評論部主任曹保印。《新京報》迅速組織記者進行采訪,同時聯係民間保護誌願者華新民收集關於梁林故居的相關材料。3天時間內,《新京報》就梁林故居拆遷一事發表了連續3篇跟蹤報道、一篇評論、一篇社論,隨後,同一“圈子”中的《京華時報》、《北京青年報》等多家媒體也先後加入了對此事的報道。梁林故居拆遷在短時間內聚焦了大量社會關注與媒體之間的迅速聯動不無關聯。通過話語體係建構和新聞生產過程中的聯動,大眾媒介內部結成的部分聯盟為相關議題迅速擴大影響、引發社會討論提供了有力支撐和可重複的、類似於機製化的議題傳播路徑。商議的民主化成果需要相關製度性、機製性(institutional)的成果加以鞏固,雖然大眾媒介在體製結構上難以形成明確的規章製度來鞏固媒介商議的結果,但是媒介之間的這種聯盟和媒介內部結構的重構則提供了一種類似於機製的、可重複的、可預測的議題傳播路徑,為新一輪的媒介商議提供更有效的議題擴散途徑。由於第一階段結成媒體聯盟的存在,在第二階段的2010年9月,《京華時報》的一篇關於“梁林故居護身符或難產”的報道迅速引發相關媒體之間機製性的聯動,一周內凝聚大量相同口徑的報道,為林故居最終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起到了主要的推動作用。

二、梁林故居媒介商議中部分共識的形成和政策轉化

從圍繞同一議題不同商議主體產生意見觀點的差異度和是否出現直接的見觀點的相互反駁的角度,圍繞不同議題的商議活動所呈現的激烈程度不同,過交流和討論,不同商議主體產生共識的程度和領域也各不相同。在商議民的框架下,主體間圍繞同一議題產生意見和偏好的共識是公共商議希望實現目標,共識是更深思熟慮、更為一致的公共輿論,為商議活動最終形成的決策供合法性。雖然商議主義理論的不同學者對商議活動是否有必要形成全體致的共識持有不同意見,但基本上他們都承認共識的積極意義,並將其作為商活動理想的結果。與代議製民主理念一人一票對社會不同利益主體實行偏好聚合從而產生的決策合法性的理念不同,商議民主更強調商議主體在平等自的情況下經過充分商議、經過集體的反思,自願地對偏好在公共利益指導下形對商議議題的一致意見或者公認的解決問題的辦法。盡管有些問題因為多元利益分歧無法達成最終的共識,商議民主要求商議主體最終達成起碼的相互解和持續性的合作,以保證新的商議合作的可能和進一步共識的達成。商議動中相互之間的理解和共識的達成程度是衡量商議活動的效果以及其所產生政策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一)具體政策議題的基本共識

在梁林故居商議活動第一議程的3個議題中,各商議主體對有價值的曆名人故居應該予以保護存在著基本的共識。在這一相同的大框架下,文保部是否“不作為”、故居有沒有價值、梁林是不是名人的討論才得以展開。在北京文保部門的“合法”與“不作為”的討論中,保護派對文保部門的保護工作形成相對一致的批評意見,雖然文保部門並沒有公開就此表態,但卻在雙方間形成對“製定新的文保法規政策”的共識。部分社會學者對北京市文物局的境遇給了同情。“這個故居沒有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局很難插手,因為它沒法可啊。”而對於製定新的名人故居保護細則,北京市文保部門表示了積極的支持度,認為“扭轉當前現狀,應通過完善立法與加強執法工作。如此,文物部門才能夠挺直腰杆,理直氣壯地和各種利益勢力進行博弈,文物保護工作也才能使得上勁,落到實處”。

社會保護派力量與市級文保部門、文保專家對新一輪相關法律規範製定的共識,在一定程度上開啟了第一議程中其他議題的討論。在商議民主的理論框架下,商議是一種決策前的討論,如缺乏政策對象,商議將無法展開。因為有製定新的法律規範的必要,各商議主體對現有政策法規的滯後和不合理展開了具體的商議活動,在一定程度上轉換為政府的政治意願,推動了《名人故居保護管理辦法》的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