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公眾主體建構與公共利益內涵的重新界定(1)(1 / 3)

2007年起,在北京“東四八條胡同保衛戰”、“西四北胡同保衛戰”、“天津第五大道保衛戰”、“南京城南保衛戰”等較大規模的城市遺產保護熱點事件報道中,呈現出一些其他商議模式鮮有的特征——城市遺產所在地居民和普通市民以“公眾”的主體身份參與到媒介商議中,表達對城市遺產的使用權和接近權等訴求,城市遺產的生活價值逐漸被認識和接受,商議議題從專業領域向公民權利、公眾參與等政治議題轉化。

公民社會是商議民主模式得以運行的基礎,但是公民社會或者圍繞公共議題所聚集起來的“公眾”並不是天然的存在,其主體性隻能是具體的曆史的、交往的動態,由如下相關聯的元素構成:(1)在自由、開放的場景下個體得以充分地表達其意願或利益;(2)經此形成利益群體;(3)並將這利益理性地表達為政治意願。這個自由人之間自由、開放、平等和理性的交往,構成所謂的公共領域。脫離了這個過程,那麼所存在的隻是聚眾(crowd)或大眾(mass),即不具備主體性的群體,而不是公眾(public)。在缺乏公眾主體性建設的體製條件下,任何個人、黨派或群體都不具備為公眾代言的正當性(legitimacy),任何個人、黨派或群體代表公共利益的宣稱,都隻能是毫無現實根據、缺乏正當性基礎的政治操作。由此可見公眾在城市遺產保護媒介商議中的出現,一方麵是由於近年來房地產業在全國各地大範圍的興起和舊城改造進一步地加劇對城市遺產的嚴重破壞和對在地居民的掠奪,另一方麵依托於社會成員普遍保護意識的增強和部分大眾媒介以話語為手段對城市遺產保護的公眾主體和自身獨立地位的積極建構。本書將上述出現公眾商議主體和政治領域議題的媒介商議形態稱為“公眾模式”,在媒介表達上,知識分子、媒體與居民之間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話語的聯盟,圍繞特定媒介議題出現相對一致的意見觀點,對公共決策產生了輿論的外在壓力,進而部分轉化為政府的政策議題,納入既有的公共政策體係中,為城市公共治理進行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補充。

公眾主體的出現使公眾模式成為當代中國城市遺產保護媒介商議中最為近哈貝馬斯“商議民主”程序模式的媒介商議形態。在商議民主的框架中,哈馬斯對大眾媒介提出兩項規範性的要求:保持獨立和自律。普通市民和政治英都以平等的地位參與政治交往中;對那些尚不具備足夠商議能力的公眾賦權支持他們能夠參與真正的民主商議討論中。公眾模式中,對公眾主體性的建和對自身獨立地位的建構是同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麵,通過媒介話語的實踐予實現。本章對公眾模式的分析將以“2007年北京東四八條胡同保衛戰”以“2009南京城南保衛戰”為主要案例,前者為公眾模式在媒介話語空間的標誌,者則集中反映出地市級曆史文化名城城市遺產保護的複雜形態,繼而展現不的政治機會結構對媒介商議的影響。

2007年5月,北京東四八條胡同麵臨拆遷,由於拆遷進程中居民為阻攔強而發生的激烈衝突經媒體報道進入公眾視野,被譽為北京城市遺產保護“公共與”時代的開端,其最顯著的特征是城市遺產所在地居民成為獨立的商議主體求保衛自己的家園。圍繞北京東四八條胡同的媒介商議前後持續3個多月,題涉及城市遺產的曆史文化價值、城市遺產的生活價值、城市空間規劃決策的理性、合法性,以及城市空間決策中的公眾參與等議題。最終,媒介商議對此市遺產的保護形成共識,東四八條胡同得以保留,對其中的危舊建築將采取“循環”的方式進行修複而非大規模地推倒重建北京,城市舊城改造的模式隨即生一定轉變。

南京城南保護的媒介商議分為前後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6年14位者的聯名上書保護老城南而進行的遺產保護商議,以溫家寶總理批示,南京市導叫停拆遷、進京彙報為節點,從媒介商議的形態和議題上屬於“專家模式”。二階段從2009年初南京新一輪舊城改造項目啟動到2009年7月《南京城市規修編》正式出台,全國多家媒體在此階段對老城南的保護予以報道,多方商議結果轉化為《南京城市規劃修編》的部分內容調整。第三階段在《南京城市規劃實施之後一直到《南京曆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正式公布,南京本地媒體在這階段發揮了更為積極的媒介監督和社會動員的作用。南京改變了“大拆大建”舊城改造模式,向社區更新的舊城複興模式摸索,社會意見通過媒介商議最終得向行政權力的轉化。圍繞上述兩個事件的媒介商議活動,相比其他媒介商模式,公眾模式媒介商議中大眾媒介通過媒介公共話語的實踐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塑造公眾形象、凝聚公眾認同、建構公共利益等方麵的不同作用,以賦權弱勢群體,實現商議動員並促進公共商議議題的政治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