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書以商議民主理論為視角,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眾媒介上出的城市遺產保護報道進行梳理,尤其關注其中所呈現出的公共商議活動的體特征,分析具體的媒介實踐對此類公共商議的過程與質量的影響,力求揭遺產保護公共意見形成的過程,及其背後所承載的多元力量的互動機製,並在中國當代社會條件下以大眾媒介為中介的商議民主運行模式提供一補充。
一、為什麼要保護城市遺產
城市遺產保護包括城市中文物古跡或曆史地段的保護,也包括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結構中各種積極因素的保護和利用,其保護方法超出了曆史博物式或單純文物古跡保存的做法,而將曆史文化資產和古建築列入城市規劃通盤考慮,涉及經濟、環境、社會以及文化等諸多效益(張鬆,2001)。具體到一處城市空間,“保護什麼”、“如何保護”等問題的爭議更多地是基於不同價觀念體係的判斷,對城市遺產的保護是作為曆史產物和未來改造者對當代一種理解(L.Gornham,Maintainthespiritofplace)。本書中所使用的城市產概念偏重於其中文物古跡和曆史地段等“有形部分”,同時兼顧其所承載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結構中各種積極因素。文物古跡和曆史地段的保護是前我國城市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主要內容,也是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的物質間載體,具有可感知、可使用的特征,並與當地文化傳統以及居民的日常生緊密相連。
作為城市公共治理中最為複雜的領域,城市遺產保護涉及多元社會主體值和利益的複雜衝突,具有社會學家米爾斯所謂“社會公共論題”的特征。首先,城市遺產保護的動力機製涉及多元社會主體的價值衝突。城市遺產具有不可再生的曆史文化價值、承載了傳統延續性的生活價值以及作為稀缺資源的市場價值。這三種價值在城市遺產的定義和保護實踐中都需要加以考慮並就其優先順序進行排列。其次,對城市遺產的保護還需要對多元主體之間利益進行協調,涉及中央及省級政府、各級城市政府、在地居民和社區團體、開發商、普通市民、遊客、民間保護組織、政府專家和政府官員、社會非文保、規劃專業領域學者(後簡稱社會學者)、大眾媒體等不同需求等級的利害關聯人(stakeholder)的利益要求,合法而有效的公共政策需要實現各利益主體之間有效的溝通與協調,以找出“平衡與製衡”的“一致性”選擇和使政策能夠有效層層傳遞的實踐主線。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城市遺產保護逐漸成為一個公共熱點議題,相關理論和實踐一方麵受到西方新都市主義思潮的影響,更多的則是對新一輪大規模城市建設中對城市遺產所造成的“規劃性破壞”的回應。學者陳映芳將中國當代的城市開發運動總結為“由權力和資本主導,以土地/空間效益為目標的經濟開發模式”。從公共政策的決策模式來看,地方政府幾乎毫無爭議地成為“城市經理人”,也許國際資本和地方經濟精英在城市發展上也掌握了直接或間接的權力,城市規劃和遺產保護相關的條例和學界論述中也早有公共參與相關程序的設定和要求,但很多破壞城市遺產的建設項目仍然以類似“一言堂”的方式拍板上馬。原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細解了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建設中4個亟待破解的矛盾:一是“特色危機”,不少城市的規劃設計抄襲趨同,追求大規模建築群和大體量建築物,導致“千城一麵”;二是舊城開發的“建設性破壞”,在推土機下一條條傳統街道、一片片曆史街區逐漸消失;三是建築設計的“歐陸風”,各種流派堆砌在一起,強調建築個體的麵孔與性格,追求形式上的獨特和怪異,很少考慮它與環境的文化關係,建築的民族傳統、地方特色不斷失落;四是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日益加劇的“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嚴重影響了文化遺產的原生環境,過度開發致使一些文化遺產地“人滿為患”和“樓滿為患”。
究其原因,單霽翔認為是在保護工作的施行中所出現的“新”與“舊”的碰撞、“利與“情”的博弈、“拆”與“保”的抗衡、“權”與“法”的較量。
首先,在價值層麵,這些糾葛部分是由於我國傳統建築的磚木結構和城市計理念與歐美不同,部分專家學者和民間保護誌願者所要求的“原真性”和“整性”等源自歐美的保護理念在中國具體的保護實踐中到底如何定義、如何實施在專業界內部仍尚存較多爭論。同時,由於年代久遠、使用不當以及磚木結構有的持久性較差等一係列客觀原因,許多城市遺產和曆史文化風貌區存在居人口密集度高、基礎設施老化、社區服務設施不足等亟待解決的民生問題。加上相關保護法律規範的不健全和保護資金的有限,吸收商業力量進行舊城造在操作理念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此同時,不同社會群體對於城市遺產其自身的價值定位,普通市民需要以城市遺產作為凝聚城市認同、傳承城市文的有形載體;城市遺產所在地居民對城市遺產具有“家園”式的情感依賴和對區生活、鄰裏交往的需要;中央和省級政府希望城市遺產能夠更大程度地發揮育意義和文化傳承功能……不同利害關聯人對於城市遺產不同層麵的價值求,其中不乏許多“不可通約”的競爭與衝突。美國學者莎朗·佐京認為,保老建築和城市的一部分無非是再現了對城市可見的過去的稀有“壟斷”,因此對於同一城市空間的“保護”與“改造”、“開發”之間在價值層麵並無優劣之分,是反映出不同利害相關者對於具體城市空間意義和使用方式的爭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