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法說蔣介石“在引退以前”轉移“國庫資財”等到台灣,很顯然的,在為這個賣國、禍國者強調他幹這些事的時候,有合法身份。殊不知隻要一翻史料,就知道全不是那麼回事。試看1949年1月21日蔣介石下台後二十天蔣經國的日記——《危急存亡之秋》2月10日條下:
中央銀行金銀之轉運於安全地帶,是一個重要的工作。但以少數金融財政主管當局,最初對此不甚了解,故經過種種之接洽、說明與布置,直至今日,始能將大部分金銀運存台灣和廈門,上海隻留二十萬兩黃金。此種同胞血汗之結晶,如不能負責保存,妥善使用,而供諸無謂浪費,乃至資匪,那是一種很大的罪惡。
3月11日條下:
……運至台廈的存金,李宗仁必欲全部動用。
3月22日條下:
李宗仁發動部分立法委員,要求政府將所存台廈現金運回,期做半年之用,用完了事。此種卑劣陰謀,不惜斷送國脈民命,且以之資匪以為快也,可痛!
5月3日條下:
李宗仁自上月22日飛往桂林後,迄未至廣州處理公務。
當此風雨飄搖,人心浮動,而忠貞之士正力挽危局之時,李宗仁突由桂林致函父親談人事、軍權、財政等“條件”。他要索取已經運到台灣的庫存黃金,並且要父親不再過問國事,建議最好“早日出國”。父親內心痛楚之餘,因李代總統之誤會與猜疑,如此其深,乃函複何院長,請轉達李代總統及中央諸同誌。函中首請李代總統立即蒞臨廣州,領導政府。第二說明政治改革非兩三個月短時間所能收效,必須樹德養望,開誠取信,持之以久,行之以恒。第三說明其本人無複職之意。第四對於李氏六項要求之前五項,做如下之答複:
“(一)總統職權既由李氏行使,則關於軍政人事,代總統依據憲法有自由調整之權,任何人不能違反。
(二)前在職前,為使國家財富免於共黨之劫持,曾下令將國庫所存金銀轉移安全地點;引退之後,未嚐再行與聞。一切出納收支皆依常規進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簿冊俱在,盡可稽考。任何人亦不能無理幹涉,妄支分文。……”
蔣經國的日記中,最令我們注意的是這5月3日收錄的蔣介石對李總統“答複”的第(二)項。蔣介石說:“前在職時,為使國家財富免於共黨之劫持,曾下令將國庫所存金銀轉移安全地點;引退之後,未嚐再行與聞。”這些“答複”,隻消對照起蔣經國2月10日的日記來,就證明與事實不符。2月10日正是“大部分金銀運存台灣和廈門”之日,但是蔣介石是1月21日不在職的,他不在職後二十一天,居然“國庫所存金銀”還能脫離李總統的控製,“轉移”而去,這不是天下怪事嗎?若說蔣介石“引退之後,未嚐再行與聞”,那麼誰又有這樣的鬥膽、這樣的權力和武裝,能夠“轉移”國庫呢?區區中央銀行總裁自己嗎?區區財政部長嗎?誰相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