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此三條,就足以認定這次選舉不合法!
這第十四條也要全部選用,分二條標語寫。
第十七至二十一條是確定村民會議的組成以及村委會與之相互關係的內容的。
最有針對性的是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可以說是從來沒有過!
我村委會就是老大,想怎麼搞就怎麼搞!何須向什麼狗屁村民會議彙報工作!簡直笑話!
我村幹部辛勤勞動,為全村老百姓嘔心瀝血,有目共睹,何許什麼鳥民會議代表評議!
至於說第十九條,就不用提了,那些小事情還要討論,還要我這村幹部熬卵啊!
這第十八條是要選的。
第二十二條是講村務公開的: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製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這一條是廢話!我堂堂一個村幹部,什麼事情都公開,我乞什麼?
這條要選,但隻選開頭的二句話,其它的內容太具體了,寫不了那麼多!
第二十三條以後的就不用選了,因為前麵都是違法的,後麵做得再怎麼漂亮,也是沒有意義的了!
就選這麼幾條吧!
但還覺得不夠,以上幾條固然可以成為罷免的理由,但是,萬一村委會不召開村民會議,這罷免豈不形同虛設?
怎麼辦?
噢,對了,本法第十四條最後不是有一句“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嗎?
我們是湖南省的,那就看看湖南省的“具體選舉辦法”吧!
到哪裏去看呢?
真是老糊塗了,不是還有一本輔助學習資料嗎?
老夫趕緊把《輔助學習資料》翻開,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是於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的。
這個選舉辦法對罷免要求更嚴格!比國家的法律還加了一句: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撤換;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不得罷免。”
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不得罷免?